原告承德市双滦区XXX人民政府与被告孙XX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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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5 17:15:13 | 【字体:小 大】 |
六岁小太妃原告承德市双滦区XXX人民政府,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区XXX人民政府与被告孙XX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滦区XXX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区XXX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区XXX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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