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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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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20 23:41:19 | 【字体:小 大】 |
乳女吧本报讯记者尚文博报道为做好当前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当前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计划的申报事项、免税条件,以及相关管理与监督等内容作出严格、具体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要求,申请办理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的单位,须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本年度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计划,连同各申请单位所报的进口计划和免税进口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
申报年度进口计划包括进口种类、申请单位、计划进口数量、进口用途等内容,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数量超过上一年度的品种要说明原因。
免税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免税条件。凡是进口不是用于种植、培育、研究、试验等直接用于或服务于林业生产的林木种子(苗、球);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建设的种子(苗、球);进口带花(含带花苞)的花卉;进口高度在2米以上或胸径在5厘米以上的苗木;进口直接转让或销售给与种植、培育、研究等无关的企业(或个人)的种子(苗、球)等情况不予免税。
在免税进口林木种子苗木的管理与监督方面,《通知》规定,国家林业局根据进口单位申请情况,审核、确认申请单位的资质、种子用途以及申请免税数量合理性等事项。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免税计划内,结合进口单位上年免税额度、年初申报计划情况及申报时间的先后进行审批。免税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未经合理种植、培育,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进口单位在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可以转让、销售。申请办理免税进口林木种子(苗)的单位在提交“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时,须如实填写进口用途和栽培地点。
在本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下达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苗),场圃总站可在上一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核发许可表。对于未申报本年度计划的单位,不予办理免税审批。(下转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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