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之天地全文阅读徐畅将要分享的内容正与“文体文献新视野”关注的新材料有关,也是建立在其对长沙三国孙吴简牍官文书整理背景之上的最新研究。
1940年代,严耕望先生发现当时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仍是“材料丰富,草莱未辟之园地”。研究可依据材料仅有《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汉官等传世文献,以及汉碑。八十年过去,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考古工作的进展得到推动,西北以及长江流域两湖地区发现的记载基层社会运转(history from below)情况的汉晋简牍、纸文书等地域性文献,为我们推进严耕望先生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材料。
徐畅首先对当前学界的相关研究做出了判断:在里耶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等简牍大量发现的背景下,目前学界借助简牍对地方行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秦至汉初的时段,而随着长沙出土大批东汉、三国简牍的整理,汉魏晋的地方行政研究迎来了新契机。接着,她以督邮研究作为切入点予以展示。
秦并一海内,郡县制自上而下,全国共置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郡下置数量众多的县、道,县、道置令、长、丞、尉。在县以下,有乡、亭、里,《汉书·百官公卿表》记秦制:“大率十里一亭……十亭一乡……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县五百(户)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可见乡作为当时重要的基础建置,具备属地性、编户性。在秦汉郡县乡里的地方行政系统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地方监察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汉武帝元封年间设置刺史部之事。《续汉书·百官志》有“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的记载,书中还记载了中央在基层行政单位设置监察部的情况,如“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即言郡国和属县之间有五部督邮;“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即言县和乡之间有设廷掾。于是形成了监察系统:中央通过刺史部监察属郡,郡/国通过督邮部监察属县,县/道通过廷掾部监察属乡。基于传世文献材料,严耕望先生在专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提出五部督邮察县之制形成于西汉中叶以后,行用于整个东汉时期,并提出督邮的划分方式是将郡辖域按方位划分。
在传世文献中,关于监察部的记载非常有限,但督邮却是经常出现的角色。除《汉书》中少数正面形象例子之外,传世文献记载的督邮形象往往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督邮位卑,为太守属吏。依汉制,郡太守与督邮之间有主从关系,督邮由长吏辟属,常由年少者充当。督邮在日常政务中需听命太守,因执行太守政令的情况,或受奖掖,或受鞭挞。②督邮为地方吏,常作威作福,遭到愤恨。《三国演义》张飞鞭打督邮的原型《三国志》卷三二记载“督邮以公事到县,先主求谒,不通,直入缚督邮,杖二百”,裴松之注载“闻督邮在传舍”,“我被府君密教收督邮”,府君指郡太守,实际上只有郡太守有权惩治督邮。③士人耻迎督邮。《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范冉》载:“范冉字史云,陈留外黄人也。少为县小吏,年十八,奉檄迎督邮,冉耻之,乃遁去。”④督邮成为恶政之首罪。《后汉书》卷八二《方术列传·高获》“时郡境大旱”的处理方式竟是“急罢三部督邮”。以上特点都足见时人对督邮的态度恶劣。白振奎老师曾指出,督邮形象被扭曲最根本的原因是代“制度”受过。社会大众、儒家士人对于法家执政理念的抵制都折射到了督邮身上。
基于以上传世文献可以推知,督邮一职,一般以为始置于西汉中期,延续使用至南朝;但汉以后此职的设置情况已不明朗。严耕望先生曾据传世文献记载指出,三国曹魏承汉置督邮,而刘蜀、孙吴督邮史料无考,“盖亦置”。而1996年在长沙市中心发掘所得的十万余枚走马楼三国吴简,为我们研究督邮提供了新材料。这批简牍是迄今数量最多的一批孙吴出土文献,吴简《竹简》〔壹〕中即有可确定释读为“中部督邮书掾”“长沙太守(兼)中部督邮书掾”的简文。证实了吴承汉制,郡下有督邮之设。
为了更充分地利用这批材料,徐畅先介绍了长沙出土的简牍情况,及其推动基层行政研究的方式。长沙所出简牍帛书从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3世纪,跨战国、西汉、东汉、三国,出土简帛数量、年代跨度全国第一。出土时间上,20世纪50-70年代中期,简牍多出自长沙城市郊区、农村的古代墓葬中,内容多为遣册、古籍;20世纪后半期至今,简牍大部分出土于城市的中心地段,内容多为行政文书与私人文书。长沙市中心五一广场一带是两千多年的城市中心,先后为西汉长沙国都城、王宫,东汉长沙郡治、临湘县治,三国临湘侯国官署、王宫所在。1996年之后,这一范围内先后有多批秦汉三国简牍的发现,内容主要是官府档案、基层行政文书。此处出土的简牍内容从东汉早中期一直跨越到三国,可以看到制度的长期变化。目前,这些简牍的整理大部分进入尾声,如《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长沙尚德街道东汉简牍》《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等都已经陆续出版了,研究中可以借用。
接着,徐畅与听众分享了有关督邮的个案,主要讨论了五一简“长沙太守(兼)中部(劝农)督邮书掾”的职名理解问题。借助吴简中的相关材料,可以找到“正月十七日戊寅长沙大守兼中部劝农督邮书掾晃督察移”(捌·4308)等材料,其中“晃督察”即“长沙太守(兼)中部(劝农)督邮书掾”,故该职名当理解为一人一职。五一简中亦可见“长沙太守中部督邮书掾陈苗印”的印证,即言长沙太守中部督邮书掾为陈苗,为一人一职一印。此外,基于传世文献中太守、督邮地位尊卑悬殊,以及出土文献中同一时期长沙太守与中部督邮书掾各有其人的双重原因,“长沙太守(兼)中部(劝农)督邮书掾”中的“兼”并非兼任关系。《续汉书·百官志》“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即将郡辖域按方位(东、西、南、北、中)划分为五个地域单元,称部;每部对应若干县,由郡太守派出信任之吏,分驻各部。“县令长”条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可见劝农掾的部署与督邮掾相同,并且与督邮掾执政时间恰好形成了间隔。若每办理一项专职工作,即从郡府重新抽调专员,难以想象仅千余名僚佐的郡府有足够的机动外派员额。分部吏兼任部内两项以上专职事务,恐怕是一种常态。郡长吏派一名大吏兼行劝农与督邮之务,既符合简约化行政理念,亦是东汉三国基层的行政实况。因此,“兼”的指代应当是以劝农掾兼任督邮书掾。而职名中出现“太守”的则是由于两汉三国时期,地方行政中属吏与长官之间存在一种二重君臣关系,故督邮职称之前先署太守职,形成重叠职名,强调督邮代表郡太守出监诸县。此例中的“长沙太守”正是示其归属。
在对东汉、三国简中出现的督邮职名进行考证之后,徐畅以长沙郡为例,引入了本场讲座的核心问题——督邮部的划分方式。《续汉书·郡国志》载东汉长沙郡十三城,据五一广场东汉简“府告中东西部劝农督邮书掾”,可见东汉时长沙十三城共分三部。而三国时期长沙郡督邮部的划分则比较复杂,吴简中有“府告五部督邮书掾李晃谷能陈泰孟鲍茑佩县国□(柒·3142)”等多枚“府告五部督邮书掾”简,可见三国时分为五部。而东汉至三国长沙督邮部的增置与三国时长沙郡大量新置县有关。
建安十三年赤壁之战后,刘备、孙权在荆州争疆夺土,他们争夺疆土的重要手段是新置郡县。建安十五年,孙权因共拒曹之约,以江陵(即南郡)借刘备;同时分南郡之州陵,长沙之汉昌、刘阳、下隽三县,置汉昌郡。建安二十四年孙吴踞有整个荆州,着力经营、新置郡县。自黄武元年(222)至天纪四年(280)不到60年时间,孙吴政权新置27郡、140县,包括在荆州新置30县。吴初长沙郡的辖县数量,较东汉中期(13县)确有增长。徐畅老师按照每一卷的地名索引,整理排序后得出结论可能有18-20个县。孙吴时期的长沙所辖县的大规模增加,使得孙吴政权在本区的经略,需付出更多的行政成本,比如任命大量的县级僚佐。这种情况下,扩展监察部,增派五部督邮至属县以司监察,当是大势所趋。
督邮承担了多种多样的工作,这些工作并不是督邮一个人处理的,因此有设督邮掾,还有督邮史。借助出土文献,可以进行督邮属吏系统的重构。整理者定名为《光和六年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的长沙东牌楼五号封检提供了补充材料,此封检开头即提到三官吏:“光和六年九月己酉[朔十]日戊午,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叩头死罪敢言之:中部督邮掾治所檄曰:监临湘李永、督盗贼殷何与中部督邮掾。”侯旭东先生比照《汉官》河南尹员吏“四部督邮史部掾二十六人”记载,四部督邮史每部1人,余下22人是四督邮手下负责监督各县的部掾。这些属吏,就可能被命名为“监临湘”,可见此前提到的“监临湘李永”正是长沙太守中部督邮掾的属吏。东汉晚期的长沙郡存在着一个上下贯通的监察系统:郡下分部设督邮,有掾,有史,督邮下则按县设部掾,实际称为“监××(县)”,部掾下至少设有督盗贼。
《续汉书·百官志》:“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督邮设置的初衷是监察属县的长吏。王素先生曾借助上世纪初刊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对督邮的职掌进行三个概括:一督察县政、县吏及辖区内豪右不法;二督运邮书;三奉诏捕系、追案盗贼、录送囚犯、催租点兵、询核情实。徐畅用走马楼吴简的新出材料对督邮文书传递、案狱的职掌进行了细化考察。例如从核查地方辖境内有无流民的“丁卯书”下达册中,可见孙吴时期的下达文书的路径:由太常府下达,先发给孙吴所属的各郡,而由郡之下行,并不一定是直接下达给县令长,而可能是下达给督邮书掾,再传递给县的丞和右尉。吴简中的朱表割米案亦可说明督邮在下达文书中有不可回避的责任。可见文书的传递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郡府直接告县;另一个是由郡府移交给中部督邮,督邮承担了文书传递的责任。许迪割米案的考实,由临湘侯国主要执行,仍涉及到孙吴尚书机构、长沙督军都尉、长沙郡级官员,中部督邮书掾、临湘县级官员。其中有“录事掾潘琬叩头死罪白:过四年十一月七日,被督邮劾,考实吏许迪”,可见督邮是负责地方案件的审理的,在案狱方面有非常重的职责。
三国孙吴临湘侯国官文书运转流程图(外部文书循环)(图片出自徐畅《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官文书整理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
自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将郡国分为多个监察区以来,汉代国家通过分部的方式,自中央至地方,逐渐建立起一套层次分明的监察体系。在这套体系中,督邮制度成为热门话题。在传世文献保留的记载中,督邮多为负面形象;而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湖南省长沙市中心出土多批东汉、三国孙吴简牍官文书中,恰有长沙太守中部督邮书掾及其参与行政运转的相关记载本次的讲座借此丰富了对督邮一职的性质、职掌、分部情况、属吏系统等问题的认识。最后,徐畅向大家介绍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整理出版情况,希望借助这些新材料,揭示出更切实丰富的历史图景。
在讲座后的提问环节中,徐畅补充说,督邮的性质是郡太守下派到基层的属吏,而县令长是中央任命的,相比之下督邮非命卿,但同时有监察权力以制衡,而且比较有机会迁转为长吏。基层官制会有地域性,例如临湘县的曹名非常复杂,因为该地当时有水路交通,在地方会设置船曹。出土材料方面,由于走马楼吴简是比较早的古井简牍,编绳已朽烂,而简牍出土时的顺序和排列位置是非常重要的考古信息,故发掘者采用了分层揭剥图,但由于很多简册在古井中时完整结构就已经被破坏了,揭剥图在册书复原中发挥的作用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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