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剑奇侠传四小说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区属国有粮食企业:
《眉山市彭山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三届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做好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保障粮食安全,发挥宏观调控,维护粮油市场稳定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眉山市深化粮食购销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保障粮食安全的意见》、《眉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眉山市彭山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粮油,包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应急成品粮油。
第三条区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区政府确定,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区级储备粮油进行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审核认定承储企业,下达承储、轮换计划,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督促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级储备粮油质量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监督抽样,委托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检验。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经区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油的费用、贷款利息、轮换价差纳入区本级当年财政预算,按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区级储备粮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彭山区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九条 区级相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
第十条 承储企业是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区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粮食安全调控需要,可安排区级临时储备粮。区级临时储备粮规模和任务性质,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购入,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采购,也可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采购等方式进行,网上采购价格、直接收购价格、邀标采购价格由承储企业按“三重一大”要求和国家政策规定、市场行情综合确定。
区级储备粮油的购入计划由区政府批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四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的当年收获的新产原粮和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的新榨菜籽油,大米需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定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油。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于四川彭山凤鸣国家粮食储备库集中管理,不得租赁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储存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要加强储藏能力、规范管理建设。
第十六条 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重组和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情况,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商相关部门后调整安排。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一规定两守则》,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区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消防、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以区级储备粮油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应急成品粮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 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应急成品粮油。 代储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调用等条件。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应急成品粮油,应当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报告备案。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企业签订《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混存。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动用的区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承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区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标准核定,由区财政承担,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
区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发行等部门核实后,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由区财政承担并及时拨付。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原粮按150元/吨/年标准执行,食用植物油按400元/吨/年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利息。
根据《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储备粮油储存费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所需储存费用和利息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轮换产生的价差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评估后,合理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承担,价差升益上缴区财政,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价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据实结算。
第三十一条 因政策因素取消或减少区级储备粮油计划的,由承储企业通过省级粮油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收益上缴区财政,亏损由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销售回笼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差价、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
第三十三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资金费用按照《落实新增临时成品粮油储备实施方案》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职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区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承储企业赔偿。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储备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将承储有区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主办: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承办: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办: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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