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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法院一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获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五个一百”活动优秀裁判文书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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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1 1:48:04 | 【字体:小 大】 |
小小说在线阅读近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法官审理撰写的徐某某与寿光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获得山东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五个一百”活动优秀裁判文书奖,该案的审理判决对营造诚信法治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2020年6月,寿光某公司与徐某某签订《大棚种植供销协议》,由徐某某根据寿光某公司安排种植西红柿,收成后由寿光某公司收购销售。2021年1月西红柿成熟后,因市场西红柿价格低迷、市场饱和,寿光某公司迟迟未收购,由此造成徐某某损失,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缔约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支持了徐某某的诉请。在计算损失金额时,徐某某除主张承包费、水电费、种苗、肥料、农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外,还主张期得利益收入90000元。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寿光某公司未按约履行收购义务,徐某某可采取停止履行、替代安排、变更合同等减损措施,防止其损失扩大,但其放任西红柿腐烂、大棚闲置,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遂对徐某某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酌定为22500元。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诚信是最大的经营智慧,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的裁判遵循以下价值导向,即当发生履约困难时,交易双方不应消极沟通、相互推诿、任损失扩大,而应积极主动在己方能力范围内为控制损失、推动合同继续履行、实现双方共同利益努力。本案中法官通过裁判对合同诚信履行原则进行维护,就是在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安全感和信心,对进一步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原标题:《河口法院一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获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五个一百”活动优秀裁判文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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