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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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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31 5:50:13 | 【字体:小 大】 |
腾飞卡盟人民网南宁9月2日电 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优质种苗是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基石,是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9月1日,广西召开林木种苗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新增种质资源保护补偿机制条款。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规定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林木良种籽粒、穗条和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进一步规范管理网络销售种苗行为和电商平台。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协助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规定,擅自采集或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以及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将予以处罚;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以及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也将予以处罚。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出台,在立法层面为广西现代林业种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推动依法治林,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提升林木种业创新水平,保障用种安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充分发挥林业在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都具有深远意义。(王勇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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