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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假动作”的绿化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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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14 14:57:23 | 【字体:小 大】 |
山真海蔚不能报销读研学费,他弄来假发票和假协议,把没读研的下属拖下水;不能发放加班费,他就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和下属单位做起“生意”;不能随意用钱,他指示虚造农民工工资表,充实“小金库”;不能让自己罪行暴露,他又赶紧找到行贿人家属串通作假证……一连串“假动作”的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无论是作案时间还是犯罪金额,江西省抚州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李国辉并不算特别“突出”,但他独特的犯罪手法,却让人过目难忘——不能报销读研学费,他弄来假发票和假协议,把没读研的下属拖下水;不能发放加班费,他就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和下属单位做起“生意”;不能随意用钱,他指示虚造农民工工资表,充实“小金库”;不能让自己罪行暴露,他又赶紧找到行贿人家属串通作假证……一连串“假动作”的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由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李国辉贪污受贿一案,经李国辉上诉后,抚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李国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07年上半年,时任原抚州市园林管理处主任的李国辉与管理处办公室主任汪河兴(已判刑),同在江西某高校读在职研究生。听说班里有的同学把读研学费全部拿到单位报销,李国辉的心思也开始“活”了。了能顺利报销读研学费,李国辉就同汪河兴以及分管财务的管理处副主任蔡民怡(已判刑)商量,自己读研花了1.8万元,想通过虚开苗木发票,“处理”掉他和汪河兴读研的学费。“我没有读研究生,不好拿这笔钱。”一开始,蔡民怡并不愿意拿这笔钱。李国辉却告诉他:“你的公务摩托车已经报废了,正好可以用报出来的钱买一辆摩托车,作为去工地上的公务用车。”听到“诱人”的条件,蔡民怡就没再反对。2007年4月,李国辉找到外省苗木商,虚开了一张金额为5.52万余元的苗木销售发票,并伪造了一份《2007年春街道绿化新栽购苗协议》,到下属公司抚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套取了公款5.52万余元。扣除开票费用后,得款5.5万元。他和汪河兴、蔡民怡私分了其中的5.4万元,每人分得1.8万元。2009年4月6日,李国辉、蔡民怡、汪河兴(兼任抚州市羊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还有抚州市园林管理处绿线科科长刘小英(已判刑)、李国辉的司机汤琦元(已判刑),一行五人去广昌县购买苗木。路过某工业园区时,他们发现位于盱江镇清水村的一片果园里杨梅树长势良好,经向果园业主凌某询问,得知该工业园区征地,果园要拆迁,这些杨梅树都得处理。当下,他们就和凌某互留了联系电话。过了两个月,凌某和刘小英联系说杨梅树马上要处理。李国辉等人和凌某经过讨价还价,商定杨梅树按60元一株收购,挖树费和运费由买方承担。2009年6月下旬,根据李国辉的指示,汤琦元开车把蔡民怡送到广昌,以单位名义买下了600多株杨梅树,并把杨梅树运到原抚州市园林管理处下属的苗木基地进行验收、养护,由抚州市羊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羊城公司)支付了运费2.11万元。可当时并不是栽种杨梅树的季节,没过多久,600多株杨梅树全都死掉了。树的死活,并不是李国辉等人关心的事情。经李国辉等人商议,汪河兴又冒用其外甥郑某的名义,签订了羊城公司以300元一株的价格,向郑某购买杨梅树的《绿化苗木购苗协议》,并由汤琦元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了郑某的名字。李国辉则提供了名称为“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为“抚州市园林管理处”,总金额为19.9万余元的两张购买苗木虚假发票,给羊城公司财务报账用于结算苗木款。为了和假发票的开票日期保持一致,他们把那份《绿化苗木购苗协议》的落款时间也提前到了2009年1月21日。之后,汪河兴用郑某身份证开了张活期存折。2009年7月3日,羊城公司将扣除2.11万元运费后的17.8万余元购树款,汇到郑某的活期存折中,汪河兴陆续将钱取出。对于赚取的12.2万余元差价款,李国辉、蔡民怡、汪河兴、刘小英、汤琦元每人分得2万元,作为大家的“加班费”。剩下的2.2万余元,根据李国辉指使,汪河兴以自己的名义存入他办理的“小金库”资金活期存折中,留作不便报账的公务开支备用。直到2009年下半年,原抚州市园林管理处升格为抚州市园林绿化局,李国辉才决定五人将这笔余款私分,每人分得4460余元。2008年初,抚州市某绿化工程由抚州市园林管理处下属的羊城公司承接施工,这让李国辉找到了新的套取公款的由头。“工程验收时,要跟业主、审计和财政等单位协调关系,光开餐饮发票报不了多少钱,加上蔡民怡、刘小英他们多次提出,要发点加班费,我就和蔡商量,从农民工工资上想办法套钱出来,放在‘小金库’里,支付一些账目上不好开支的费用和加班费。”案发后,李国辉交代。由蔡民怡具体操作造表签字,汪河兴保管“小金库”,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按李国辉指示,蔡民怡、汪河兴以虚假的农民工工资表,分四次套取公款共计43.9万元。其中8万元,李国辉又以“加班费”的名义,发给蔡民怡、汪河兴、刘小英、汤琦元和自己每人每季度2000元,每人分得1.6万元。2008年到2009年两年间,抚州市园林管理处多次向苗木商王某采购苗木花卉。为表示感谢,并希望李国辉能继续照顾自己生意,王某两次送了16万元给李国辉。2010年5月,临川区检察院对涉嫌行贿的王某采取强制措施,急得李国辉坐立不安,这一急,李国辉还把王某送钱的数额记成了12万元。过了三四天,他电线万元还给她并叮嘱:“如果有人问起来,你就说这笔钱我当时就退给你了。”李国辉的一番折腾其实是枉费心机。临川区检察院办案人员通过向王某等人核实,发现了李国辉的受贿行为。2010年5月13日,李国辉被“请”进检察院,在证据面前,他不仅承认了在王某案发后的虚假退款行为,还供述了收受其他苗木商贿赂款共计22.62万元的事实。案发后,李国辉退缴了贪污、受贿款28.44万元。一审判决后,李国辉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加班费本属应得,报销研究生学费是上诉人应得的学习待遇,认定为刑事犯罪定性错误,贪污罪名不能成立。抚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国辉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其归案后,已退缴贪污、受贿所得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欧阳晶宋芳黄彩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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