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电子书)甲方(品种权人)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的全部品种权申请文件作为附件,包括品种权申请请求书、说明书、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代理委托书、补正书、意见陈述书、恢复权利请求书、延长期限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附页、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撤回品种权申请声明、放弃品种权声明、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等;
(2)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给甲方的所有文件作为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品种权证书及副本等。涉及对外转让品种权的,还应包括相应的审批文件。
3.3品种特征特性、适宜种植区域、自然条件要求及品种种植过程中其他特别注意事项说明,必要时将详细说明作为附件4提供。
4.2国家(审定/登记)申请时间:年月日;国家(审定/登记)编号:;国家(审定/登记)通过时间:年月日。
注1:条款4.4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品种审定和登记过程中是否有异议及处理情况等说明。
5.1.甲方保证本合同下的品种权不存在权属上的争议或者纠纷。如出现权属上的争议或者纠纷,甲方承担乙方因该争议或者纠纷引起的损失。
5.2本合同下的品种权,自权利变更行为生效之日起归乙方所有。该品种的亲本品种为授权品种的,亲本品种权仍属于原品种权人所有。
5.2本合同下的品种权,自权利变更行为生效之日起归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行解决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的亲本权利问题。
注:杂交品种的品种权转让,还应明确亲本的权利情况,如亲本是否申请品种保护、亲本的品种权归属、保护期限以及乙方实施本品种权时是否需要另行获得亲本品种权许可等情况。
5.3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获得专利权的许可。除为生产经营本品种外,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5.3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获得专利权的许可。乙方应自行解决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的专利权利许可问题。
注:生产经营本品种权需要获得特定专利权许可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所涉专利权的情况,如专利权人、专利保护期限、是否需要另行获得专利的许可等情况。
5.4甲方应保证至本合同生效时转让的品种权没有进入品种权无效宣告程序,转让的品种权合法有效。
5.5本品种权转让行为生效后,品种权被撤销、宣告无效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因甲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告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有关申请品种相关事项,或者没有告知乙方该品种涉诉相关事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引起的损失。
5.6品种权转让行为生效后,品种权被撤销、宣告无效的,甲方不返还品种权转让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6.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没有自己实施或者给予任何第三方该品种的开发经营许可,否则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金。
注1:方式一考虑到转让前存在实施品种权的情形;方式二考虑到转让前没有实施品种权的情形。
注2:本条款的编写并不限于上述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具体条款进行重新组合和改造。
7.1甲方在本品种权转让前自行实施品种权的,应保证将本品种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原品种权实施行为涉及的当事人,并就相关行为与乙方约定解决方案;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根据约定保证原品种权实施合同的有效履行。
7.2甲方在本品种权转让前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的,应保证将本品种权的转让的事实告知原品种权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并就相关行为与乙方约定解决方案,确保被许可人在原许可合同中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根据约定保证原品种权实施合同的履行,并根据约定接受原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3将甲方许可他人实施的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书等与实施该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技术文件作为附件7提供。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费用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所列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权申请全部材料、品种审定全部材料、品种相关的繁制种、栽培技术资料。
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如果是部分技术资料,待乙方将转让费交付给甲方日后,甲方向乙方交付其余技术资料。
注1:根据作物类型、繁殖材料类型、双方的技术水平,双方协商确定合适的条款内容。
甲方将技术资料、资料清单和签收单以方式递交给乙方,并将交付凭证以方式递交给乙方。
基础种交付地点为,运达交付地点的运输工具及费用由方承担。基础种由甲方以当年月份(品种名称)种子市场价格的倍向乙方提供,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基础种数量支付交款。甲方提供的基础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质量符合(用种标准)。
生产用种交付的履行地为方住所地。运输工具及费用由方承担。甲方提供的生产用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质量符合(用种标准)。甲方交付给乙方的生产用种,双方应共同取样封存并盖章。
注:涉及杂交品种时,基础种和生产用种的交付应对亲本用种的用种标准进行规定,如玉米亲本种子质量符合《GB4404.1-2008》原种标准。
9.1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同相关的技术,包括基础种生产技术等,并解答乙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的技术问题。
在乙方实施该品种权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的具体工作人员。乙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9.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当指定专人对乙方给予技术指导、培训,使乙方生产的种子应当达到生产用种的相应标准。
注:涉及杂交品种的生产和交付的,需要注明杂交品种和亲本材料的质量标准,如《GB4404.1-2008》单交种二级标准和自交系良种等标准。
9.2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协助乙方每隔年对该品种提纯,以保持某特性,乙方生产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时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
注:本条款的编写并不限于上述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具体条款进行重新组合和改造。
10.1双方可就利用本合同下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创新问题作出约定;如没有约定,表明合同双方均有权利用该植物新品种进行育种创新并依法获得保护。
10.2双方可就本合同中植物新品种的亲本利用问题作出约定;如没有约定,表明合同双方均有权利用合法获得的亲本进行育种创新并获得依法保护。
转让价款采用一次付清方式的,自合同生效起日内,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额汇至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即付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即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待甲方指导乙方生产出合格的生产用种公斤后再支付剩余价款的百分之即万元人民币。乙方将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起日内支付万元人民币,个月内支付万元人民币,最后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人民币,直至全部付清。乙方将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本合同所涉转让价款由入门费万元人民币和按照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额的百分之的提成两部分组成。
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入门费共计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销售额提成每(月/季度/半年/年)结算一次。乙方将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本合同所涉转让价款以折价入股方式计算,乙方与甲方共同出资万元人民币联合生产该合同品种,甲方以品种权入股,股份占总投资的百分之。
利润采取按股分红制,每年结算一次。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部汇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注1:方式一考虑到一次支付和分期支付的情形;方式二考虑到以入门费和提成费形式支付的情形;方式三考虑到以折价入股形式支付的情形。
注2:本条款的编写并不限于上述三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具体条款进行重新组合和改造。
13.1本合同及所涉及品种的所有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甲乙双方均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泄密;未经书面同意,不论合同是否处于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相关的信息,不得将该品种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阅读、使用。
13.2甲乙双方因签订本合同的需要,需要第三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鉴定等,需要签订委托合同的,应在委托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要求第三方对涉及服务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向其他方透露服务涉及的相关信息,也不得将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其他方阅读和使用。
13.3乙方接触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均要同乙方签订保密合同,保证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保密要求。
13.4在乙方交足转让价款万元人民币后,或交足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后,可自繁基础种,否则不得私自繁殖基础种。制种期间,乙方应做好制种方法及亲本的保密措施。
13.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基础种泄露给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3.2乙方接触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均要同乙方签订保密合同,保证不违反前款要求。
13.3在乙方交足转让价款万元人民币后,或交足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后,可自繁基础种,否则不得私自繁殖基础种。制种期间,乙方应做好制种方法及亲本的保密措施。
注1:方式一强调了对双方保密责任的约定,方式二强调了对乙方保密责任的约定。
注2:本条款的编写并不限于上述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具体条款进行重新组合和改造。
14.1甲方对本合同第一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不实,即使没有造成乙方损失的,仍可以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4.2该品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
14.3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和基础种,办理品种权转让手续,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每逾期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逾期超过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价款,同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14.4甲方交给乙方的品种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已经支付的转让费,同时承担本合同转让费百分之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
14.5乙方拒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技术资料和基础种,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14.5乙方延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周要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万元人民币;逾期超过个月,即视为乙方拒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技术资料和基础种,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14.6在转让价款未付满之前,乙方生产合同产品的基础种只能由甲方提供,乙方不能自己培育或以其它渠道获得基础种,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并有权解除合同。
14.7乙方违反合同中的保密责任,致使甲方的技术秘密泄露,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15.1甲方和乙方均为中国单位或个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价款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甲方承担。
15.2甲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甲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15.3甲方是中国的单位或个人,而乙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乙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16.3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的转让费或其经乙方同意甲方继续提供乙方认可的品种。
17.1本合同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视为违约。
17.3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7.4经另外一方确定的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合同执行时间,本合同执行时间相应顺延。
17.5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日,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此后的合同执行问题。如果甲乙双方在相应顺延的日内未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注:合同中如果没有规定关于不可抗力处理的内容,可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不可抗力条款,但建议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项时如何处理。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
19.2基础种,是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繁殖(品种名称)生产用种的繁殖材料。
19.3生产用种,是指乙方向农民或其他消费者提供用于生产作为非种子用途(品种名称)的种子或者繁殖材料。
19.4品种不真实是指交付的亲本并非该品种的亲本,或交付的品种及亲本与品种审定或品种保护的样品不一致,或者交付的品种与品种审定公告的相关性状不符。
19.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一些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20.1甲、乙双方指定以下联系人及地址接收本合同项下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回复、文件。
20.2如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在寄出后第三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面交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日。任何一方不得拒绝签收。
注2: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回复、文件的签收仅证明收到,不能被认为是对文件内容的同意。
20.3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如未及时通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1.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1.3本合同下的品种权转让行为自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品种权转让公告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由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表述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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