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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抽查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包括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数量。抽查246个肥料样品。其中,有机肥料126个,水溶肥料55个,微生物肥料65个。
(三)抽查范围。抽查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其中,有机肥料优先从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中标企业和往年抽检不合格企业中抽取。
(四)任务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7家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抽检任务安排见附件1)。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贯等工作。
(一)样品抽取。生产企业抽样。样品从生产企业仓库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均按批次抽取。市场抽样。样品从经营主体仓库或经营门店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0袋(桶)。抽取样品时,要查验核对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等相关信息。
(二)样品确认。从农资市场中抽取的样品要进行样品确认,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存货数量和进货来源,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据等。抽检任务承担单位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认产品信息。标称生产企业认为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均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并以拍照或录像形式记录抽样过程。抽样人员依据《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抽样规范》(NY/T 4198-2022)、《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产品信息并填写抽样单,填写内容要与被抽查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一致。抽样单须抽样人员、被抽查对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被抽查对象拒绝抽样,抽样人员须填写拒抽认定书,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有机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氯离子的质量分数,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T 525-202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项目包括大量元素含量(N、P2O5、K2O)、水不溶物含量、水分含量(固体产品)、缩二脲含量、氯离子含量、汞、砷、镉、铅、铬、中量元素含量(添加钙、镁时)、微量元素含量(添加铜、铁、锰、锌、硼、钼时)、钠元素含量(标明时)、pH,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项目包括中量元素含量(钙、镁)、水不溶物含量、pH、水分含量(固体产品)、微量元素含量(添加铜、铁、锰、锌、硼、钼时)、硫(标明时)、氯(标明时)、钠(标明时),检测依据为《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项目包括微量元素含量(铜、铁、锰、锌、硼、钼)、水不溶物含量、pH、水分含量(固体产品)、硫(标明时)、氯(标明时)、钠(标明时),检测依据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
微生物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总养分、有机质、细度、水分含量(固体产品)、pH,以及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汞、砷、镉、铅、铬。检测依据为《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T 2321-2013)。
(一)结果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进行判定。
(二)结果确认。样品检测结束后,抽检任务承担单位须将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等书面材料寄送被抽查对象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被抽查对象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须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一)异议处理。被抽查对象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测结果。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应在复检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果反馈至申请复检对象。
(二)结果通报。农业农村部将公开通报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通报情况,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等材料发送至被抽查对象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于3月启动,各抽检任务承担单位根据所抽查地区企业生产与市场流通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时间,抽检结果及时上报。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做好抽样工作,确定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省级联系人,协调抽样地农业农村部门参与抽样,于3月20日前将协助抽样单位信息表(见附件2)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各地要聚焦重点区域、关键农时、重要品种,进一步加大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填写肥料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统计表(见附件3),于3月30日前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三)各地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与节水处 潘晓丽,电线,电子邮箱:br>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肥料质量监测处 孟远夺,电线,电子邮箱:.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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