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86刷机为规范和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管理,推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2022年11月28日印发《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做好我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前已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到当地乡镇政府(华侨管理区)进行备案登记(过期将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
二、本办法印发后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严格按照本方法提供包括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如采集证等)等材料进行备案登记。
三、具体备案登记流程: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的单位和个人→到当地乡镇政府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华侨管理区经济发展局农业股)→领取并填写附表1《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申请表》。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和Ⅲ所列植物中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物种。
第三条凡在我区行政辖区内,以经营利用或科学研究等为目的,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数据库档案。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单位或个人的备案登记工作。
设区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工作由各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
(一)《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
(一)申请备案登记单位或个人在备案登记管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备案登记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备案登记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管理机构填写《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肆份,并加盖公章。一份由备案登记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备案登记单位或个人收执,两份报送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请备案登记单位或个人获准备案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备案登记资格:
第十条《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申请备案登记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相关材料,并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信息统计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统计表》,见附表3)。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野生植物培植备案登记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更新统计数据,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统计表》。
第十二条申请备案登记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登记表》,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由各级政务中心涉林窗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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