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15爆头作弊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用药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是指国家为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对象为中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和直接从事中药产业化科技开发的研究院所。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促进中药材生产和中药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积极引导作用;
(四)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和计划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上报、监督实施和决算。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目依据、项目主要内容、技术保证措施或者主要技术路线、效益评估、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项目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审定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总结报告。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在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决算和决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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