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漫2021年2月8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于当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8日以19元/斤的价格购进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320斤,销售价格21元/斤,至案发时已售出160斤,违法所得320元,货值金额6720元,剩余160斤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被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扣。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给予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160斤、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处罚。
律师点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是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超市仍无视法律,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对其进行处罚起到了警示和示范效应。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食品问题一定要积极举报,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共同保护食品安全。
2021年4月,有市民反映,自己的父亲在某手机APP上进行网上投资,花费了几万元。2021年4月17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谯城公安分局、谯城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涉嫌公司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多方走访调查,锁定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涉案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组织培训、介绍商品以及发展人员成为公司业务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的方式,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在业务员之间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业务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从而谋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时,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业务员90人,收取保证金105万元。
当事人组织人员培训、介绍推销商品并发展业务员,其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项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随着移动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普及,传销开始从线下走到线上,尤其是以新科技、新产品等为噱头吸引投资者,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影响社会稳定,更甚者家破人亡。该公司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属于明显的传销行为,多部门联合执行将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及时止损。提醒投资者不要贪图小利,切勿听信诸如“高利息”“高回报”的谎言,要警惕“新诱惑”,拒绝“包挣钱”。
接到有群众举报某运输有限公司乱收费问题后,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8日对当事人涡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8日,没有进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服务,却以300元/人的收费标准收取144辆车的202人次的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金额606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8日,该公司没有履行监控义务而是委托第三方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却以200元/车的收费标准向车主收取144 辆车的202 车次的第三方车辆动态监控费金额40400元。两项收费合计金额101000元。
律师点评:该运输公司只收取费用不提供服务,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因此,根据《价格法》规定,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4月1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资销售服务中心经营的过磷酸钙监督抽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磷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1日以980元/吨的价格购进标示为某化肥厂生产的某某牌过磷酸钙8吨。至第三方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以1100元/吨的价格全部售完,获利960元,其货值金额为8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64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该农资销售服务中心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仅违法要受到处罚,而且也给自己的商誉带来很大的影响。再此希望农资经营者能增强法治观念,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让农民买得放心,同时也希望农民能够提升维权意识,选择证照齐全的肥料经销门店购买,选择购买包装标识规范,信息齐全的肥料产品,避免因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农业生产上的损失。
2021年2月7日,消费者赵女士反映,由于家长手机的开机密码与支付密码一致,所以开机密码被孩子试出来了。春节期间,孩子用家长手机在某网络游戏租号公司充值1000元,家长对此不知情。孩子未满14周岁,希望市消保委能够协调退还充值费用。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经市消保委协调,在赵女士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游戏公司为赵女士进行退款。
市消保委劝诫商家要做好控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时长以及数额较多的充值需认证等技术保障,同时劝导家长充实未成年人假期文娱活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
律师点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一章,明确不得提供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2021年4月15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张先生投诉,在蒙城县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花费2.58万元订购竹木纤维护墙板(厚度9毫米,材质为原生板),后发现板材厚度不足8毫米,疑为再生板。向商家反映无果,希望相关部门协调退货退款或减少价款。
经查,该装饰材料公司负责人称因张先生着急装修房屋,公司没有直接生产就从外地厂家购置了一批8毫米的板材交予张先生,已提前跟张先生说明了情况,并表示会补偿一定的差价,但双方就是否提前口头告知和补偿金额分歧较大。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该批板材结果合格。鉴于张先生已部分使用板材,退货无法完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经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6000元。
律师点评: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双方约定9毫米的护墙板,而出卖人交付的为8毫米的护墙板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最好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留存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书面证据,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年9月17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吴女士投诉,其与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总价款13.8万元,该公司员工承诺待其尾款付清后送其全屋家电。付清尾款后,该装饰公司只愿送其一个小家电,对此不能接受。
经核实,吴女士与该装饰公司签定的装修合同中未有“送全屋家电”条款内容,但有本单对接员工的微信聊天截图内容,聊天记录中写明付清全款后送全屋家电,具体包含有“彩电1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空调4台”。该员工称,他已辞职,但承诺送全屋家电是公司间接授意。
经执法人员向商家详细解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最终该装饰公司认识到错误,履行了书式合同和电子微信全部承诺内容。
律师点评:该案是承揽合同纠纷。虽然书面合同上没有“送全屋家电”条款内容,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且该微信的一方主体是装修公司员工,其在微信聊天中承诺付清全款后送全屋家电,具体包含有“彩电1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空调4台”的行为可视为一种职务行为,即代表装修公司的行为,因此,该微信聊天记录中内容可以视为是书面合同的补充,装修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021年9月至10月份,蒙城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十几名消费者投诉反映,他们在蒙城县某某体育游泳中心花费1049元办理三年的游泳卡,该中心称7月份开业,但没能如期开业,后改称9月15日开业,仍没有开业。消费者要求退卡,被拒绝。
经核查,该游泳中心负责人解释,由于天然气暂未开通,未能实现原计划2021年7月份开业,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经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多次向该游泳中心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开业,属于单方面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该游泳中心为消费者办理了全额退卡。后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主动帮该游泳中心联系天然气公司,为其开通了天然气,游泳中心于2021年11月份正式开业。
律师点评: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带有优惠性质受很多消费者选择,但预付式消费跑路也是频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体育游泳中心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预付款。提醒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时要警惕超出生活常识的优惠,要选择资质好,信誉高的商家,要留存好付款凭证,同时预付款金额不要太多,消费周期不要太长,以最大限度避免损失。
2021年12月下旬,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板桥市场所接到几位“特殊”的投诉人,其中有80多岁的老人、残疾人、困难户等,情绪非常激动。经详细询问得知,这8户农民在某下乡流动商贩处购买了净水机,发现价格过高,感觉受骗,与售卖商贩协商无果。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售卖商贩进行沟通,向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等法律法规,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多次协调,最终售卖商贩退回8户村民购货款21680元。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老年人对科技、信息掌握滞后,有针对性的营销行为。精心设置陷阱,以取得老年人的信任,打消老年人的顾虑,让老年人心甘情愿地购买推销的产品。提醒消费者,天上掉下的馅饼必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风险,面对各种上门的活动,消费者要保持头脑冷静,不冲动,不跟风,不盲从。选购商品要选择信誉好的商店或平台。
2021年12月17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涡阳县某汽配运营部销售的蓄电池系假冒伪劣,请求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该批蓄电池11只及违法所得160元,并罚款30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系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经营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可能被刑事处罚。提醒经营者切勿为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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