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咪呀130908中字为贯彻国家关于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要工作部署,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推动全省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巩固改革成果,实现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全省各地结合“清水蓝天”交叉帮扶执法专项,融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测、监管“三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规范设置排放口、未变更排污许可信息、未提交执行报告等排污许可违法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地相互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7起全省各地近期在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排污许可典型案例(第四批),现予以公布。
根据群众举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联合对诏安县工业园南区展开排查,发现郭一曦租赁诏安锡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3号和4号车间经营一铝灰渣加工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且无相关环评手续及配套环保设施。经后续调查核实,该加工项目原料铝灰渣不具有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
郭一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郭一曦共处人民币50.19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22年3月9日,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检查时,发现漳州市龙文区闽佳鑫人造板有限公司除排污许可证载明的1个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以外,企业增设一个VOCs废气排放口,检查时该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
漳州龙文区闽佳鑫人造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13万元的罚款。
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在调阅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时,发现漳州市芗城区凯乐思家具厂未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经核,该家具厂于2019年12月31日取得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制度,但该家具厂未按规定如期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漳州市芗城区凯乐思家具厂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2月1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该家具厂依法立案查处。
2022年初,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双随机”检查发现,南平市旺隆木业有限公司新增一台竹木炭化炉并投入使用,但业主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污信息变更登记。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对业主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经过案审研究小组集体讨论后,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2022年1月14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
2022年2月,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集中会审时,发现福建省本草部落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企业立即整改,但截至2022年3月该企业仍拒不改正,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自2021年7月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福建省本草部落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福建一格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经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审查,发现该公司不符合发证条件,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该公司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11月11日,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正在生产并违法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福建一格铸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2022年3月9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27.619万元罚款。
2022年4月1日,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海岸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废气排气筒数量较多,实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规定设置1个废气排放口。由于厂房结构问题,执法人员无法直接观察到,及时调用无人机进行现场核实,确定海岸公司厂房顶部共设置12个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上规定设置1个废气排放口数量不一致。
福清市海岸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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