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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绿荫行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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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9 4:53:22 | 【字体:小 大】 |
中广电器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城市绿荫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抓手,树立“生态园林、节约园林、民生园林”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原则,全面开展城市绿荫行动,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增量提质,促进城市空气清新、景观优美、生态友好,城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通过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六大工程”,即:城市林荫道路建设、公园和广场林荫景观建设、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建设、林荫停车场建设、立体绿化建设及山体和水系生态修复建设工程,力争到2015年,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初具规模的林荫道路系统,林荫道路的比例超过70%,林荫广场和停车场比例超过60%,林荫小区和庭院的比例超过50%,立体绿化及江河湖岸绿化、山体和水系生态修复保护全面推进。全省县以上城镇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9m2/人、31.4%和35%以上,其中旧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不低于5m2/人、25%和30%。
城市绿荫行动着力解决绿量分布不均衡、绿化景观不丰富、有绿无荫或有绿少荫、季相不分明以及园林绿化功能不突出等问题,建设林荫环抱、景观优美、功能完善的湖湘特色城市。 (一)加强道路绿化,建设城市林荫道路系统。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导则》等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现有道路应尽可能按照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绿化提质改造。道路绿化带应根据不同区域和位置进行植物配置,做到一路一景,突出生态绿化及隔离防护的功能和效果;以种植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的乔木为主,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相结合;行道树应优先选用悬铃木、栾树、樟树等。机动车道之间的分车绿化带,应种植阻挡相向车辆眩光的植物,尽可能增加高分支点(3.2m以上)乔木的种植比例;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车绿化带以及行道树绿化带,应以高大乔木及1.2m至1.5m高的灌木为主,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种植结构;路侧绿化带宽度大于8m时,应采用混交种植方式,形成复层植物群落或组团,将城市道路与周边环境进行有效分隔,形成相对独立的环境空间。步行道路路面应运用环保透水材料铺设与遮盖,以满足树木水分运输、养料传递、气体交换的需要。树穴应采用环保透气材料制造的树篦子或地被等覆盖,严禁用水泥沥青等对树穴进行硬化处理。 (二)加强公园游园绿化,建设林荫广场。要按照《公园设计规范》及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加快各类公园绿地建设和现有公园的改造升级。公园绿地建设要突出植物景观,综合性公园绿化覆盖率达到陆地面积70%以上,其中乔、灌木覆盖面积应占到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公园树种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建设具有休憩功能的街头绿地和小游园,增加绿荫,并配置游戏及休憩设施。城市绿化广场应在满足交通组织、人流集散、景观效果等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林荫覆盖面积,力争绿化覆盖率达到70%以上;广场边界应通过种植乔木、灌木组群,与周边隔离。城市火车站、汽车站、购物中心、宾馆、博物馆、电影院等人流量大的集散广场,应以种植中等偏大规格落叶乔木为主,并适当配置常绿乔木,提高绿化覆盖率。 (三)加强单位庭院绿化,建设林荫小区。坚持以乡土树种为主对庭院小区绿化进行规划建设或实施提升改造,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庭院小区主要道路应达到行道树完整,绿化覆盖效果好;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等规范要求,并因地制宜设置健身步道,完善健身设施,方便群众活动与游憩;露天停车泊位应采用生态式设计。要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创建,努力提高庭院小区的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景观效果。大力推进沿街单位拆墙透绿、拆墙建绿,将庭院小区绿化与道路绿化融为一体,实现绿色共享。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围墙要通过种植蔷薇、爬山虎等攀援植物软化墙体,提升绿量,改善景观。 (四)加强停车场绿化,建设林荫停车场。加强林荫停车场建设,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新建停车场及现有停车场的改造应以种植高大庇荫乔木为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停车场面积的50%。可采用树阵式、乔灌式、棚架式及上述三种方式综合栽植,并应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坚持生态化原则,新建和改建的停车场应尽量运用耐踩踏草地、植草格、嵌草砖及其他透水透气材料铺装地面,减少硬质铺装使用比例。 (五)大力推广立体绿化,丰富城市景观空间。6层或18米以下城市新建建筑应实施屋顶绿化工程,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成区范围内,建筑竣工时间在近20年以内、产权明晰、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应按照《湖南省屋顶绿化技术导则》要求实施屋顶绿化改造。屋顶绿化应充分考虑屋顶承载力和防水要求,现有普通、非种植屋面可进行简单屋顶绿化。结合市政基础设施,推动墙体、屋面、阳台、桥柱、围栏棚架、高架沿口、公交站点、停车场以及路灯和电线柱、杆等具备条件的设施场所种植绿色攀缘植物,尽可能扩绿增绿。 (六)加强山体和水系绿化,保护自然生态。通过开展城市水域清淤治理,恢复水域面积,并种植适量水生植物,构建自然湿地植物群落和生态岸线,恢复和改善城市水体功能和质量。加强城市内自然山体保护和绿化,对开山采石取土造成裸露的山体及工业废弃地等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城乡大环境绿化,结合公路、铁路、城市道路、高压走廊、山体、水系、湿地、林地建设绿化隔离带、防护林带、绿道、绿廊。县、镇绿化建设不能简单模仿城市,要充分体现对自然山水资源和人文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湖南省城市绿荫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要建立城市绿荫行动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能和责任。在对本地区园林绿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城市绿荫行动建设项目的时序安排,确保建设资金投入。各地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工作情况应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督导考核,建立长效机制。将各地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当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内容,将林荫道路推广率、林荫停车场推广率、立体绿化推广率等指标纳入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评价指标体系,以推动对城市绿荫行动的实施。 (三)加强技术指导,保障行动效果。省、市要组织制订城市林荫道路建设、公园和广场林荫景观建设、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建设、林荫停车场建设、立体绿化建设等园林绿化技术性文件,加强城市绿荫行动的技术服务。注重苗木基地的配套建设,重点培育适宜本土种植的中等偏大规格苗木,为城市绿荫行动提供用苗保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城市绿荫行动的宣传力度,加强城市绿荫行动先进典型的宣传和推广,扩大城市绿荫行动的社会影响力。要深入发掘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体育、旅游休闲、文化、科普教育等多种功能,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城市绿荫行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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