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碧除疤精华液近日,陕西咸阳长武县枣园镇寨子村承包户晋先生向媒体反映称,他承包的一处核桃园约4500棵核桃树在3月初被人砍伐,数日后报警。
寨子村村干部和村民称,他们砍树是因为晋先生违约在先,其未支付承包合同约定应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的7万元承包费。晋先生则表示,拒付承包费是因为他未能拿到一笔涉林补贴。
枣园镇政府有关人员称,本次村民砍树的行为,源于晋先生与村委会存在合同纠纷。晋先生承包的核桃园里一共近3000棵树,村里组织村民砍了1637棵,留下1094棵。
律师表示,此案例中双方均有不妥之处,可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纠纷。专家称,若将该案例纳入清理“不能最大化保障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合同的范畴,应对合同的有效性,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程度,拖欠承包费情况等进行依法依规的调查、评估。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枣园镇寨子村承包户晋先生向媒体反映称,他承包的一处核桃园约4500棵核桃树,在今年3月初遭当地村民无故砍伐,数日后报警。
此事经媒体报道,引发各方关注,而寨子村村支书李永旺对晋先生“约4500棵核桃树被砍”的说法不认同,他称核桃树只是被砍了一部分。
4月14日,极目新闻记者到寨子村实地探访了解到,核桃园确有部分核桃树未被砍伐,已砍的核桃树树干被砍树人变卖。李永旺告诉记者,4月13日村里组织村民对核桃树进行了清查,“135亩核桃树,砍了1637棵,未砍1094棵。”
枣园镇政府向记者证实了李永旺的说法,并提供了4月13日清查核桃树的证明。该镇政府一位工作人员称,双方签承包合同时,已有核桃树3900棵,后来补种了600棵,其间有一些核桃树死了。所以本次砍树之前,核桃园的核桃树只有近3000棵。
寨子村多位村民告诉记者,核桃园被晋先生承包十余年来,曾常年聘请管护员看护核桃园,农忙时雇佣村民修整土地、剪枝除草等,“前几年还卖过核桃,后来核桃收购价走低,核桃园也没人管了。”
寨子村村民张师傅认为,核桃园效益不行了,承包方也不愿意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村民分不到承包费,就把核桃树砍了,要么种玉米,要么流转给他人,有收益且更高,“最近是春耕时节,但因为砍树一事,那片地今年估计种不了玉米了。”
对于砍伐核桃树的直接原因,寨子村村民、村干部称,因为晋先生未支付承包合同约定于2020年12月1日应支付的第二笔7万元承包费,晋先生违约了。
枣园镇政府表示,寨子村多次联系晋先生要求支付承包费,均无音讯。同时,寨子村委会分别于2022年3月17日、2022年7月11日,先后两次向晋先生送达了《解除山林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
晋先生向记者介绍,2010年,为响应长武县大力发展林杂干果的号召,他与寨子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约135亩的经济林。约定承包40年,承包费21万元,分三次缴清。
合同签订后,晋先生当即将首笔7万元的承包费付给了寨子村村委会,后在长武县林业局的支持下,在核桃园原有3900棵核桃树的基础上,追加补植了600棵左右的核桃苗,将承包的核桃树数量扩充至4500棵左右。
晋先生坦言,承包之初,栽种的核桃苗只有十几厘米高,到2015年开始挂果,后青皮核桃陆续开始销售,才有所收益,“2015年至2020年,因天灾欠收、市场等原因,真正卖核桃也就两三年,收益不大。”
到2020年,晋先生应支付第二笔7万元承包费时,他却不打算继续支付这笔钱了,理由是他未能拿到一笔涉林补贴。
晋先生认为,根据《长武县林业局关于2017年整合涉林财政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的涉林补贴政策,他承包的135亩核桃林,理应在2017年获得5万元左右的林业补贴。但这钱一直未发到他手中,他曾多次到寨子村村委会及枣园镇政府讨要补贴,均无结果。
晋先生表示,承包合同有约定,“在乙方承包期内,甲方应配合其享有国家和政府一切关于合同标的物的相关扶持政策,甲方不得截留或挪用,否则乙方有权拒付剩余承包费用并依合同向甲方索要权利。”据此,他才未向寨子村村委会支付第二笔承包费。
关于被砍核桃树是不是4500棵,晋先生表示,核桃树被砍后,他只是站在远处看了看。他曾回村欲进核桃园查看树木被砍情况,村委会不让他进入,“部分核桃树还活着,我不知情。”
对于上述2022年两次告知解除承包合同的说法,晋先生告诉记者,2022年他只收到了一个经亲戚传递的《解除山林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当时他已告知村委会,不接受村委会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晋先生表示,他4月14日再次到镇上沟通此事,“工作人员跟我说,当地有关部门正在调查。”
寨子村村民向镇里反映,晋先生承包的核桃园所属地块为耕地,其承包后一直疏于管理,属于撂荒失管状态,导致核桃树死亡较多。加之第二笔承包费拖欠2年之久,村民对占用浪费耕地、无法收回承包费意见很大,要求收回核桃园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便对荒芜的核桃树进行了清理。
枣园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晋先生与村委会存在合同纠纷,但本次村民砍树的行为,确实是寨子村村干部、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长武县林业局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明,经查明,因晋先生拖欠枣园镇寨子村承包费,所以该村组织村民砍伐核桃树。长武警方对媒体称,此事属于合同纠纷,不予立案。
对于晋先生提到的林业补贴,长武县林业局向媒体称,该局确实于2017年下发了《长武县林业局关于2017年整合涉林财政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用于扶持当地林业经济发展。补贴钱款也第一时间拨付到长武县枣园镇政府,但对于后续发放情况,因年代久远已记不太清楚。
此前,该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对媒体称,对于晋先生维权的正当性,有两点有待商榷。第一,晋先生是否有权申领林业补贴?该负责人认为,相关补贴款应由枣园镇拨付给寨子村村集体,再由其进一步分发到符合条件的农户手上。晋先生作为寨子村村集体的林地承包人,只有林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并无产权和所有权,因此不一定有权领取这笔补贴。
第二,晋先生同寨子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该负责人称,目前咸阳全市、县、乡镇正大力清理“不能最大化保障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合同,而晋先生和寨子村村委会签订合同约定40年承包期限,违背了《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陕视新闻报道称,其实今年3月,陕西省就启动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全面梳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依法完善口头合同,终止到期合同和无效合同;变更、解除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显失公平的低价、无偿合同以及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会对村集体明显不公的合同;依法终止集体不认可、群众反映大、长期拖欠租金等严重违约的合同。
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此案例中双方均有不妥之处。他认为,核桃园的承包费是合同约定的,晋先生以未能领到林业补贴为由拒付承包费是不对的。而村民砍树的行为,侵犯了晋先生对承包核桃园及其核桃树的使用权、收益权。同时,晋先生承包期间,核桃园所支出的林木管护、土地修整、剪枝打药等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均可要求寨子村村委会及村民给予赔偿。
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案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可通过诉讼解决。晋先生可以将寨子村村委会及参与砍树的村民一并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及村民承担侵权责任及连带侵权责任,主张赔偿损失。而村委会及村民也可以通过诉讼,依法依规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此外,对于村民砍伐核桃树的行为,致使晋先生的收益权有损失,虽然警方认为此事属民事纠纷不予立案,但可对晋先生的收益权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此前,有律师对媒体表示,该案例中即便寨子村村委会想行使撤销权,单方面撤销承包合同,其前提是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而就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没有关于此的明确规定,因此寨子村村委会没有撤销权。退一步说,即便寨子村村委会有撤销权,也应当将行使撤销权的意愿直接送达给晋先生才能生效,而非通过其亲戚这一第三方进行转达,其行为不具备撤销效力。
长期研究土地法的专家崔向前教授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近年来,多地陆续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其目的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混乱问题。随着时间、关系和利益等多种因素叠加,此类问题在一些农村变得更加复杂,合同清理就是要向这一乱象宣战。
崔向前教授建议,此案例中,双方解决合同纠纷,首先当地有关部门需核对承包合同签订之时的程序,例如核查村民代表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环节是否合规。其次,对承包方是否有权领取林业补贴的资格进行认定,确认补贴受益人到底是享有林业产权和所有权的寨子村村委会,还是享有林业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实际承包人晋先生。同时,若将该案例纳入上述清理“不能最大化保障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合同的范畴,也应对合同的有效性、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程度、拖欠承包费情况等进行依法依规的调查评估。
同时,崔向前教授提醒,要审慎、稳步、依法依规推进涉地类涉众型纠纷解决,不能一蹴而就,农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能简单地一废了之,否则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激发基层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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