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射雕之完颜康2010年10月27日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并于2014年12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为田大水,实际控制人为田大水、田歌(父女关系),注册资本为116,262,710元,总股本为116,262,710股,主营业务为金属家居用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8年6月25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并于6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了书面反馈,申请人、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于2018年7月16日提交了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申请人已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一个月的申请。
全国股转公司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布雷尔利(保定)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自律监管情况函》(见附件2),其中确认截至2018年6月26日,未发现申请人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日常监管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人自挂牌以来于2015年9月17日进行过1次权益分派,以现有总股本58,131,355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收入下降16.05%,但应收账款增加51.84%。要求申请人:(1)结合客户、信用政策、行业及产品特点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原因;(2)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回款进度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对申请人经营周转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2017年度对原有的不锈钢家居领域进行产品升级换代,收缩原有较为低端的不锈钢家居用品生产规模,将生产销售重点转移至较为高端的以金刚纱窗、钢铜门为主的定制化金属门窗产品等,与此同时将无醛铝制品、竹木纤维集成墙饰等新产品推向市场。产品结构的改变导致客户结构发生变化,进而成为影响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主要因素。
如上表所示,申请人2017年度新增10万元以上金额客户数量55个,对应增加应收账款余额39,933,011.16元。
客户在合同约定账期内结算货款,根据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和供货数量连续供货,滚动付款。应收账款增长幅度较大系受2016年末至2017年一季度公司搬迁影响,自2016年12月末至2017年春节后申请人由于办理银行账户清算新设、工商税务注销开立、银行贷款跨省迁移等繁杂手续变更,上述期间内应收账款回款受操作层面受限所致。申请人出于自身搬迁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等方面考虑,此段期间应收账款回款有所递延。
宏观经济向好、居民收入提高、城市化进程加速等有利因素为我国金属家居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将带动不锈钢制品行业消费多元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不锈钢装饰装修及家居制品的消费。一方面,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人口不断上升,对住宅的需求逐步加大,新增住宅的装修将带动金属家居产品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旧房屋改造也带动了相对现代、高档的金属家居产品的需求增长。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住宅设计规范》提到“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房屋设计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相关产品,如护栏及护窗,在住宅设计中的应用将会得到推广机遇。
不锈钢及铝制品等都属于可回收再利用资源,近几年,国家提出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能力的发展理念,如《“十二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大力发展源头减量、资源化、再制造、零排放和产业链接等新技术,推进产业化,提高资源产出率”,因此合理利用不锈钢资源,推进产品及技术研发、提高生产效率的企业符合国家发展方向。
申请人的主要经营业务是以不锈钢、铜铝等金属材料为主的金属门窗、家居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定制家装解决方案。
按照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与公司相近原则选取三家可比挂牌公司进行对比,三家可比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森鹰窗业(430483)主营业务为铝包木窗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是国内长期专注于节能环保型木窗制造的专业制造商。
研和股份(836066)主营业务为节能门窗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业务。
美心门(839303)主营业务为钢质门、钢木质门及其关联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坏账计提比例方面,申请人与新三板挂牌公司森鹰门窗、研和股份和美心门的计提比例相比较,除1年以内坏账计提比例存在差异外,在其他账龄段,申请人坏账的总体计提比例均高于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较为合理,1年以内应收账款比例较高,均高于80%。通过与客户长期持续的合作,应收账款的回款较有保障。与此同时申请人内部控制较为严格,建立了应收账款及时跟踪与管理的体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申请人的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较未见明显差异,符合行业及产品特点。
截至2018年6月30日,应收账款回款总额为55,205,270.20元(该数据未经审计),该回款总额占2017年末应收账款原值的比重为50.16%,回款情况良好。申请人了解到债务人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且以前年度交易过程中未出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申请人与客户均有正常业务往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应收账款真实、准确,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申请人应收账款回款进度正常,未发现应收账款回款异常的情况。
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余额较大,且存货内部结构发生变化。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结构及结构变动的原因,产品升级换代对存货减值计提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总体来看,2017年末存货余额与2016年末存货余额基本持平保持稳定。但存货内部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原材料余额增加33,423,527.10元,库存商品余额减少32,847,389.62元。变化的主要原因为申请人2017年度对原有的不锈钢家居领域进行产品升级换代,针对低端的不锈钢家居用品逐步降低产能清理库存,导致该部分库存商品余额大幅减少。
针对钢铜门、无醛铝制品、竹木纤维集成墙饰等新产品,申请人大幅增加了相关产品的原材料库存,导致原材料余额的大幅增加,其中不锈钢钢带由2016年末55,636,336.38元增加至2017年末82,347,560.13元,铝型材及竹木纤维集成墙饰所需原材料由2016年末2,408,663.58元增加至2017年末6,720,682.10元。
申请人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报告期内产成品可变现净值均大于成本,相应在产品和原材料可变现净值也大于成本,申请人根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真实反映了存货的核算情况,存货内部结构变化符合申请人实际情况,产品升级换代稳步进行,期末存货未见减值情况。
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预付账款降幅较大。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付账款下降的原因,预付账款的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预付账款的主要内容,前五大预付账款的支付对象及其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报告期内预付账款减少55,987,987.92元,主要是由于预付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华远)款项减少导致:预付包头华远2016年末余额130,087,838.84元,2017年末余额81,795,565.49元,报告期内减少48,292,273.35元,占预付款总减少金额的比例86.25%。
2016年12月之前,包头华远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2016年12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申请人将包头华远出售于非关联方自然人,出售之后,申请人不再持有包头华远股权。
包头华远具备冷轧技术,申请人主要从包头华远采购经冷轧加工后的不锈钢钢带,从而进一步加工制成不锈钢钢管、不锈钢制品等。出售前,申请人因向包头华远采购不锈钢钢带等而形成较大额的预付账款。出售时申请人与包头华远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出售前预付包头华远的款项,将由包头华远按照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批次交付时间严格履行交付义务。截至2018年6月末,包头华远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批次及时间交付货物。2017年度和2018年1至6月,申请人已根据包头华远的实际交付货物分别冲减预付款项48,292,273.35元和27,941,336.00元(未经审计数据)。
(2)预付账款的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预付账款的主要内容,前五大预付账款的支付对象及其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申请人的预付账款主要系采购原辅材料及周转材料的货款。根据不同的供应商销售政策,申请人每月一次或多次预先支付货款,供应商在收到货款后,按照实际的交货日期发出货物并开具发票。报告期内,申请人按照与供应商协商一致的预付款政策执行,采购人员在下达采购订单后填写《采购付款申请单》,送至财务部进行审核,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预付货款。
申请人2017年年末的前五大预付账款的支付对象分别是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鼎泰聚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平县浩启金属丝网制品厂和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2016年年末的前五大预付账款的支付对象分别是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涛澜通略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平县浩启金属丝网制品厂和山东鸿明铝业有限公司,上述支付对象均与申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预付款项余额变化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材料采购款,申请人与前五大预付款项的支付对象均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销售模式包含直销模式和经销商模式,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主要为买断模式。要求申请人:(1)按照销售模式补充披露收入结构;(2)披露前十大经销商及其对应销售额和占比,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3)经销商与申请人的结算模式;(4)申请人是否存在利用经销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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