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标光之前,有些人表示不理解,还有人说:1%就是可以抵扣9%的进项。那事实究竟是怎样的?我们今天结合税务局的一个最新回复,来给大家更为深入的聊一下这个问题。
在“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1%专票,可否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中,青岛税务局明确回复:公司购进农产品,取得开票的税率为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不得按9%或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其实,这个问题早在2021年,税务总局就给出了明确口径: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果销售方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开具3%专票,方可按9%抵扣进项税。也就是,如果选择享受3%减按1%优惠,开具1%的专票,是不可以抵扣9%的。
取得“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取得1%农产品专票,不能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小规模新政策发布后,小规模3%减按1%优惠,取得1%农产品专票能不能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个话题被再次提起,税局对该问题也进行了回复。
2021年以来,各地税务局对于类似问题的答复也基本都是一样的,比如河南、湖南、湖北、四川等多地税务局,都在答疑中明确:1%的专票,无法抵扣9%的进项。
那么,为何会有1%可以抵扣9%进项的说法呢?这个事情,要追溯到2020年,当时在12366平台上,河南税务局有个回复,表达的意思是1%专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
同时,2020年的时候,各地对于这个问题的答疑口径并不一致,直到2021年税务总局答疑口径出来后,各地基本都按税务总局的口径来答复和执行了。
所以,现在对这个问题,其实没有太大的争议了,按照最新口径来讲就是: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专票的,不可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只有取得3%专票才行。
当然也不完全排除有别的执行口径,稳妥起见,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根据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扣除率自2019年4月1日起,变为9%。也就是2019年4月1日起,3%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
同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加计抵扣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哪些发票可以抵扣,怎么抵?是直接按照发票税额抵扣还是计算抵扣......?
(1)四种合法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
①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发票应开具免税,而非零税率。如发票开具错误请退回重开。
④同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在生产领用的时候加计扣除1%)。
注意:根据财税【2017】37号文,这里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包括从批发/零售农产品的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核定扣除的基本处理思路是:采购环节将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待实际耗用或者对外销售时,再根据核定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温馨提示: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日期在2022.12.1日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3%征收率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类发票,需要使用税务数字账户抵扣勾选确认,才能申报抵扣。(注:此处纳税人特指厦门市纳税人,其他地区纳税人适用农产品抵扣新规则的时间为当地纳入数电票试点的次月)
开具日期在此之前的无需进行抵扣勾选操作,直接填写申报表申报抵扣即可。纳税人仍可以直接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六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或3%征收率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行抵扣。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如下图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发票分为需要待处理的农产品发票与无需处理即可进行抵扣勾选的农产品发票。
进入【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进行勾选,如下图所示。
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如下图所示。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操作。
注意:如果是全电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则该发票直接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无需纳税人处理。
进入【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点击【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会提示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功能,如下图所示。
关闭提示信息,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如下图所示。
点击【抵扣勾选】-【发票】进入。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如下图所示。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操作。
需先到【抵扣勾选】-【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如下图)进行补录后,再进行勾选,如下图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