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生活中,一些食客并未意识到罂粟壳其实是一种毒品,它是生产毒性高的毒品的原料。部分人持有“少吃一点能有什么危害”、罂粟壳能“治病止痛”“提味增香”等观点,不少人家的厨房里甚至就有罂粟壳,更有一些不法商家将其用于餐饮领域,“被吸毒”的风险值得关注。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个人购买食用罂粟壳的案件,涉案人均受到刑事处罚且被处罚金。
10月9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奇、刘某安、张某通、佟某亮四人明知所购物品系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壳,仍从盛某某处大量收购,用于食品调味和泡酒。经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送检样品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种子,送检种子未灭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奇、刘某安、张某通、佟某亮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四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刘某安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四人均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2024年9月,北京平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奇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通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佟某亮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安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外,涉案人盛某某(出售罂粟壳者)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
法官提及本案中涉案罂粟壳中存在大量未灭活罂粟种子,且其中一名被告人曾在花盆中试种成功。这表明,即便是罂粟的种子,只要未经灭活,就有可能被用于非法种植,从而产生新的毒品原植物,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具有繁殖能力,可能成为毒品的来源,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私自买卖等行为。
法官表示,罂粟壳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生物碱,服用含有罂粟成分的食品会有健康风险,具体表现为食用过后会产生“整晚睡不着”“吃完就跟昏迷一样”的情况,甚至还会产生依赖。有研究显示,长期使用含有罂粟壳或其提取物的汤料,会造成人的注意力和记忆力功能衰退,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导致死亡。误食含有罂粟壳的食品可能会造成毒检阳性,导致“被吸毒”的后果。
法官建议,广大群众应增强拒毒、防毒的意识,不买卖、不食用含罂粟壳的食品,在外就餐后如果感到身体或意识有明显异样,可及时向食药局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于食品经营主体而言,法官表示,罂粟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添加的物质。商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或者明知情况而进行销售,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之轻重,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商家还应当向食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商家要深刻认识罂粟壳的危害性,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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