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5越狱工具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 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 16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甘南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县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可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户籍为夏河县籍、去世后实行火葬且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可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
第四条县民政局应当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安葬服务协议格式和内容由县民政局制定。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并逐级报州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条县民政局负责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申请审批和业务监督;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管理: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服务提供,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对象范围是:户籍为夏河县籍、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
(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元/例。
(二)实行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800 元/例。
(三)在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600 元/例。
(一)骨灰撒散: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各乡镇指定或地方约定俗成的区域将骨灰撒散 (含海葬、水葬)。
(二)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将骨灰不装盒(采用可降解材料打包)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2m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恢复自然原貌,公墓单位能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重复使用该区域。
(三)壁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基修建的生态环保壁葬设施内安葬骨灰。壁葬墙整体厚度为 1m~1.5m,壁葬格的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
(四)塔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修建的生态环保塔葬设施内安葬骨灰、骨灰塔占地面积不超过3㎡塔高一般控制在1.8m以下,塔间距1m~2m,步道宽度1m~2m。
(五)树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树葬区城进行骨灰安葬。骨灰埋在树下的深度为 0.5m~1m,每例骨灰地面积控制在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cmx25cm 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树干与树干间距2m~4m,步道宽度1m~2m。
(六)草坪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 0.5m~lm,每个基穴占地面积控制在0.5㎡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草坪原貌,可设置长宽不超过 30cmx25cm 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墓穴间距0.5m~1m,步道宽度0.8m~1.5m。
(七)花坛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花坛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 0.5m~1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八)骨灰楼(堂)长期存放:在殡仪馆、公墓内的骨灰堂存放骨灰 10 年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其它节地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三) 有专门的树葬区,且符合分片分区统一种植同一类植物的要求,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五)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一)申请。逝者骨灰在定点服务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安葬(放)后,需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由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夏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 (见附件 1)
(二)审核。受理申请的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对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定点服务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夏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经办人,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对定点服务单位上报的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在《夏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四)墓位证、骨灰寄存证和购买墓位、骨灰寄存格位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骨灰撒散的无需提供);
(五)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骨灰寄存、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资料。
因特殊情况,经办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见附件 2),经办人负责承诺,由定点服务单位向相关部门核实。
第十二条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及时报县财政局核拨,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奖补资金下拨至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支付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县民政局审批后提供的花名册及时拔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程序由县财政局确定。
第十三条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根据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当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需求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定点服务单位留存,复印件交县民政局存档,县民政局和定点服务单位应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档案资料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分年度进行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第十六条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定点服务单位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
定点服务单位在逝者亲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民政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定点服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由县民政、财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熊猫配色来了!华为Mate 60 Pro+开售 和Mate 60/60 Pro有啥区别?一图对比
ChatGPT网站流量连续三个月下滑:8月访问量下降3.2%至14.3亿次
我们还能为这个世界做些什么?“IDEAS 2023 · 营造未来”探索可持续未来
9月4日,山东威海。幼儿园开学第一天,小班萌娃们哭声此起彼伏,场面一度失控!#山东dou知道 #观威...
9月4日,山东威海。幼儿园开学第一天,小班萌娃们哭声此起彼伏,场面一度失控!#山东dou知道 #观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