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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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12 22:35:07 | 【字体:小 大】 |
全城热恋2014021615日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
要充分考虑当地水生态环境的现状,并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规定,选择水生生物本地品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它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品种进行增殖放流(放生)。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入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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