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语嫣的乳头2020年05月13日 00:00至2020年05月19日 23:59
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投标人自行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公告处下载采购文件。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详见9楼电子显示屏场地安排)
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受南宁市花卉公园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20年南宁市花卉公园绿化养护市场化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受南宁市花卉公园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审批编号:【2020】NCCJB035/1),现对2020年南宁市花卉公园绿化养护市场化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本次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5〕2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异常经营等(以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结果为所有项目无任何不良记录)记录名单,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投标人自行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公告处下载采购文件。
3、公开招标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9日)。
投标人应于2020年6月4日0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详见9楼电子显示屏场地安排),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本次招标将于2020年6月4日09时30分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详见9楼电子显示屏场地安排)开标。
注:(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标必须持证件(法定代表人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时参加并签到。
(2)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项目开标会现场登陆开标系统并输入供应商全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完成投标签到,供应商自行提前准备准确的信息材料(如: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因供应商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信息错误的,供应商后果自负。
(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1、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异常经营等(以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结果为所有项目无任何不良记录)记录名单,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2、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满足所采购内容的供应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地点: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投标人自行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公告处下载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投标人自行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公告处下载采购文件。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详见9楼电子显示屏场地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5〕2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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