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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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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21 13:39:44 | 【字体:小 大】 |
小说阅读网5200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坚决遏制耕地新增“非粮化”行为,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整治一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即日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当归、黄芪等中藏药材;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已在永久基本农田中栽种的林(苗)木、果树、花卉、药材等存量,于2024年12月底前全面退出,不得补种新种非粮食作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保护责任挂钩政策。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待复耕复种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对于无人耕种的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流转撂荒耕地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经营农户承包地的,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出让方有权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各乡镇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大对耕地撂荒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压实乡、村、组、户属地责任,按照谁发包谁督促、谁承包谁负责,确保面积、产量只增不减。要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整改。
原标题:《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阅读原文来源:夏都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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