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需官布雷泽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4年10月30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Y合作社诉称: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交还土地;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剩余土地租赁费4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果树苗等损失157600元;4.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1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G某辩称:原告所称协议不实,双方也没有约定赔偿事宜,树苗是本人出钱栽种,与原告无关。
2020年10月16日,原告Y合作社与被告G某签订协议书,约定:1.原告把流转土地承包给被告共计100亩,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承包费每亩650元,于每年6月15号支付一半,下一半于10月15号支付;2.原告免费给被告提供梨苗、花椒苗,由被告种植,被告保证90%的成活率,否则死一棵包赔原告20元;3.三年后被告种植的梨树、花椒树,属于原、被告双方,以后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4.被告交保证金10000元,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支付10%的违约金,成活率达到押金顶租金;5.被告不得改变种植,保证树的成活率,否则包赔损失,原告有权收回承包土地;6.如有一方违约,每亩包赔违约金1000元;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诉讼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的树苗8000棵,但对存活率的约定不予认可。经查,案涉《协议书》载明“甲方免费给乙方提供梨苗、花椒苗,由乙方种植,乙方保证90%的成活率,否则死一棵包赔甲方20元。” 二审期间,G某认可收到被上诉人树苗8000棵,经过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案涉土地上剩余成活树苗20棵,双方当事人对此勘验结果均无异议。另,一审诉讼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土地租赁费3万元,2021年剩余租赁费15000元未付。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本案中,已查明案涉土地为基本农田,被申请人Y合作社与申请人G某签订协议,把100亩基本农田承包给G某,用来种植梨树苗、花椒树苗,协议的内容和目的系种植树苗发展经济,改变了土地的耕种用途,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原审认定协议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本案中,Y合作社主张G某返还案涉土地,因案涉协议无效,该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Y合作社基于无效《协议书》主张G某支付2021年剩余租赁费15000元,不应支持,但G某占有使用案涉土地期间,在种植树苗的同时种植玉米,已经获取利益,因此应当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关于树苗损失赔偿款143600元。协议双方对于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均应当明知,在此情形下,仍然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案涉协议,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树苗,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对于造成的树苗损失1436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鲁1521民初【】号民事判决: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鲁15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G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鲁民再【】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民终【】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民初【】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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