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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6/5 6:16:38 | 【字体:

  重生之风流地主新编制的《长子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县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国家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根据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订)《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储备粮管理规定》《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长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有关部门和乡镇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加强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1.1 成立长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兼任。

  2.1.2 县指挥部下设四个应急工作组:预警监测组、物资保障组、应急处置组和宣传报道组。

  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

  负责粮情监测预测;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的日常监测和走势分析;应急状态下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应急措施;通报灾情,确定因灾救助对象、救灾粮品种。

  负责落实县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动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落实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工作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武装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

  负责提出县级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并制定下达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供应计划;监督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及时向加工企业运送原粮,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组织应急粮源调拨和粮食供应,协调落实应急成品粮食运输所需车辆和接运工作;负责组织运粮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通行;监督检查应急粮食质量,保证应急加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卫生、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卫生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质量的监督检查。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

  负责按照县指挥部提供的材料,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长治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其它粮食调控、加工和特殊供应任务。

  (4)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长治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及当地驻军通报有关情况。

  (6)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向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1)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和处置建议。

  (2)根据县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各乡镇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必要时,协调驻临和友邻部队进行增援。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负责对粮油市场的日常监测预测,并根据全县粮油市场购、销、存、价格等情况,建立综合评价报告制度,收集掌握长子县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油供应市场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油市场、粮油销售网点以及粮油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通报灾情、疫情,确定救济对象,测算救济需求数量,组织应急救灾粮的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安排、审核、拨付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对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发放应急供应粮油运输通行证,确保粮油运输通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农村缺粮对象,提出供应办法及其所需数量。负责粮食生产,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和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价格监管,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对生产企业和市场粮油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防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指导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县融媒体中心:根据县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回应社会关切。

  各乡镇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当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乡镇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县粮食指挥部进行调控。县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县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乡镇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乡镇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

  上报信息时,可以先简报,后详报,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涉密信息须通过加密传真或内网报送。

  接到乡镇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县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当县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县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警报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县指挥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满足下列条件时,县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或降低预警级:

  县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县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警机构,要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有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确认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县内6个以上乡镇或县城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县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以及县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县内2个以上6个以下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县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100%以下,以及县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县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50%以下,以及县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指挥部应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指导有关乡镇政府立即做出应急反应,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并向长治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山西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1)出现Ⅰ、Ⅱ级粮食突发事件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反映有关情况。

  (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

  (3)实行粮食市场波动情况半日报告制度。有关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于每日的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4)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按规定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

  (5)启动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的实施,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订重点运输计划,协商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通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在县级储备粮动用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向外县商调应急粮食。

  (6)启动相关地区的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应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7)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8)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对重点地区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定的销售网点统一供应。

  (9)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及仓储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0)迅速组织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1)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乡镇开展相应应急工作。及时分析研判事态变化,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同时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必要时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乡镇粮食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1小时内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县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当县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县指挥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由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县融媒体中心要按照县指挥部安排,引导舆论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各级粮食突发事件结束后,由县指挥部报请长治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储备粮或县储备粮不足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动用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乡镇应急费用的清算,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一年内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储备粮和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Ⅰ、Ⅱ级粮食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总结、落实工作。Ⅲ级粮食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上报长治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要保证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县指挥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县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县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充实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有关规定,建立并达到5天市场供应量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确保能够应对粮食应急调控。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质量良好。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县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县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县财政局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都要加大力度,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组织好“世界粮食日”等活动,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储备粮:指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辖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预案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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