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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文件精神。
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2023年实 际种植稻谷(第一批为早稻、中稻)、小麦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以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稻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一)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2022年各地稻谷、 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由县统一组织发放。
(二)2022年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后有 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种粮补贴资金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 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 理需要,对各县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 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种粮生产者 据实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稻谷、小麦的种粮大 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土地流转 合同,稻谷、小麦种植面积),据实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 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种粮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稻谷和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与种粮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种粮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种粮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情况,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经管部门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县市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粮生产者。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 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种粮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种粮生产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 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已确定的金融机构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 一卡通”)方式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手中。没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种粮生产者,“ 一卡通”以种粮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种粮生产者手中。对同一种粮生产者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 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补贴资金划入已经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种粮生产者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 一卡通”注明“粮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
(四)资金支取。种粮生产者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种粮生产者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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