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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遂溪县河头镇一花生油店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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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30 2:06:39 | 【字体:小 大】 |
黄菊的儿子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河头镇余貌二花生油店,该店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2022年11月21日共生产加工涉案花生油25公斤,食品原料系当事人2022年5月24日从湛江市霞山区顺发杂粮店购进的品名为宜城的200斤花生米。另查明,当事人已售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25公斤花生油,销售价为14元/斤,涉案25公斤花生油货值金额700元,压榨涉案25公斤花生油的食品原料花生米的进货价为5.65元/斤,压榨上述涉案花生油共用120斤花生米,其进货价为678元,故违法所得为22元。
对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700元,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元。 以上罚没款两项共计100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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