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鳞鲶鱼「新农业内参」从事农业十年有余了,可对农产品增值税仍是一知半解,碰到有人咨询这个问题时,也不能给出满意的解释。而网上的介绍又支零破碎,不成体系,好像还没有人就「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系统、严谨地梳理、分析,所以本人近期做了一些案头研究,想将有关心得与大家做个分享,如有错漏之处,还请各位及时指正。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进行了注释。
粮食类: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类;以及经碾磨、脱壳加工后的粮食产品;还有切面、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蔬菜类:各种新鲜蔬菜、菌类;干制、冷藏、冷冻、脱水、包装、腌制、酱渍、盐渍类蔬菜;
畜禽蛋奶类:鲜活畜禽;整块、分割肉;动物内脏;蜡制、熏制、腌制肉类;鲜蛋、咸蛋、松花蛋、腌制蛋;鲜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上述农业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
但是,销售外购农业产品(转一手),或购进农业产品用以生产、加工后再进行销售,不属于免征范围。
举例:某企业把自己种植基地出产的大米卖给客户,免征增值税。但该企业如在当地收购水果,再卖给客户,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批发商、零售商把蔬菜、肉蛋销售给下游客户(如终端商超、加工企业)时,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则下游客户不能以此抵扣进项税额。
这两个文件的政策导向也很明确,即鼓励、推动发展订单农业,让终端渠道商、生产加工企业直接跟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既减少了流通环节,也让一线生产者分享到更多利益。
最开始,《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农业产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3%。
2017年,《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销售或进口农产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1%。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期,11%的税率调整为10%。
也就是说,销售或进口农产品(详见上述说明)、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适用税率为10%。
如,餐饮企业甲从企业乙处购买了销售额100元的原材料(税率11%),共支付110元。甲经过加工后,以200元的不含税价(税率6%)卖给了丙顾客,丙总共支付212元。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由之前的11%调整为10%(与增值税率调整相对应)。
举例:生产企业A从批发商B处购买了价税总额合计1100元的农产品(销售额1000元,增值税额100元),则A企业在报税时,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00元的进项税额。因为这100元的税额,由B批发商作为销项税额已经缴纳。
事实上,纳税人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农产品,即便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可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商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可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可联系上面提到的财税[2011]137号、财税[2012]75号文件加深了解。
作为农产品采购商,从中间环节购买不能抵扣,而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买可以抵扣10%。(这一点不是很确定)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经过生产、委托加工方式处理后再销售,如销售货物税率为16%,则扣除率为12%。
生产企业A从供应商B处购买价税总额为110元的水果(销售额100元,增值税额10元),加工成水果罐头卖给超市C。则A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12%=12元,而不再是10元!也就是说,可以少缴2元的税!
疑难点:如果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因生产者不用缴增值税,A是否还可享受12%的抵扣?有懂税务的可以一起探讨。
4、如开票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以3%计算缴纳增值税,则以专用票注明的金额,和扣除率10%进行计算。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两种: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征收率为6%;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率为3%。
举例说明。企业A从个体户B(小规模纳税人)处租赁厂房生产水果罐头,月租金1000元,总计1030元,当月付清。在该月,A实现含税销售收入5800元(销售额5000元,16%的增值税额800元),则A当月应纳税额为:
总结:农产品增值税的规定很多,但是记住几个要点即可:1)销售农业产品时,应缴纳10%税额,买家相应地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免征增值税,且给买家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买家抵扣进项税额(10%)的凭证;3、从事蔬菜、鲜活肉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但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买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4)如果纳税人买进农产品,生产、加工后出售时税率为16%,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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