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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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4 18:57:22 | 【字体:小 大】 |
6.1.1越狱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一、二),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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