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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丨购进农产品取得9%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申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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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22 9:26:21 | 【字体:小 大】 |
焕真颜购进农产品,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9%)作为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10月1日从水果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水果,取得了一张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税额450元。
问题1:若于12月全部用于生产水果罐头,水果罐头的税率为13%,企业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申报属期是10月份的申报表时,按发票注明的税额填报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9%=450(元),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栏
申报属期是12月份的申报表时,按发票注明的金额*1%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1%=50(元),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a栏。
问题2:若当月部分用于餐饮服务、部分用于生产水果罐头,未分别核算,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2: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申报属期是10月份的申报表时,按发票注明税额填报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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