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狸的秘密txt购入农产品如何开票?这是昨天跟一餐饮客户聊天,他向马会计提出的问题,下面就是购入农产品如何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需要,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以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事宜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
第二种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自产农产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销售农产品发票。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自产的农产品,也免征增值税。
第三种是如果你需要长期收购农产品,可以向工商局申请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农产品收购资格,然后向国税局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
问:我公司向农户购买农产品是否可以自开发票?开具收购发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收购发票如何抵扣?收购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根据财税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1 向农户购买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但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分清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二是企业收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费、装卸费、人工等费用不能计入收购价格。购买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的收购金额计算抵扣,但并不包括支付给农户的运费、装卸费以及人工费等农产品以外的费用。三是注意收集农户相关信息,以便日后税务机关核查是否属于农户自产农产品。
2 收购农产品抵扣要区分情况:一是在2017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农产品,按照收购金额的13%计算抵扣。二是在2017年7月1日以后收购的农产品区分情况:用于生产17%税率的,继续按照13%计算抵扣,适用其他税率的,一律按照收购金额的11%计算抵扣。
3 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认证。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万,换算成不含税为100万。请问一般纳税人按照103万抵扣还是按照100万抵扣?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这里的买价,也就是103万,应抵扣税额=103万*13%=13.39万。
(相信你取得的是机打的新版普通发票,上面注明了税额和价税合计的吧,所以你才有此一问。)
2、“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进农产品”这一项特殊规定,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计算抵扣的,在这里普通发票并不是抵扣凭证,只是票面总金额是计算抵扣的依据。
3、普通发票上的3%(注意这是征收率,除免税规定外农产品税率实际是13%)的增值税额,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链条上用于抵扣的一环(因为普通发票不是抵扣凭证)。
4、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普通发票开具的销售收入是含税收入(注:手工普票上是没有单独的税额栏的)。
因此,农产品凭销售发票计算抵扣,也就是按票面总金额进行计算,所以这里要用103万作为计算抵扣的依据。
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因此,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地区开具,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规定使用。
各地的具体规定:为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很多地方出台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例: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国税公告《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二“关于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第(四)条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市范围内开具。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无需认证,同时没有抵扣期限的规定。考虑到企业消耗原材料结转成本的税前扣除的规定,建议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时入账。
同时,根据《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于农产品税率以及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方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文件内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购入当期,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在领用时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建议纳税人将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时入账抵扣,避免领用原材料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入账,从而在增值税加计扣除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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