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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快看!税务局公布46个省税案例总有适合贵单位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10 20:04:12 | 【字体:

  将门嫡女免费阅读【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案例】株洲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东山村的一家农作物种养植企业,以蔬菜、水果种植销售为主。2020年,该单位生产销售水果、蔬菜等取得销售收入一千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该单位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四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案例】茶陵某食用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食用菌种植、销售;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自产农产品销售额部分免征增值税,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案例】罗先生因房屋租赁来前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总额为8000元,该房屋为住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该张发票金额为8000元,按月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罗先生代开该张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案例】株洲某托养中心,是一家主营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的机构。自2020年1月至9月该机构某申报养老服务免税销售额两百余万元,税收上直接减免了近八万元,有效地缓解了机构的资金压力,让其投入更多的资金去改善老人们的设施和生活。长久以来,税务机关政策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上给予大量支持,只有老有所依,幼有所教,才能营造和谐幸福的社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案例】攸县某老年公寓,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新市镇新中村的一家服务业纳税人,主要从事老人服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三季度免征增值税近三万元。为该纳税人更好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给予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政策干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攸县某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是位于湖南省攸县的一家从事林木育苗的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为成员提供苗木培育所需生产资料的购买及相关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苗木培育、销售。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仅2020年8月份享受该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三十余万元。

  【政策干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茶陵县某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范围为:为成员提供造林苗木、绿化小苗,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造林苗木、绿化小苗、花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种植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企业减免增值税近千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8:攸县某生鲜店享受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优惠2020年1月免征增值税近八千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政策干货】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攸县某生鲜店,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梅城国际广场的一家从事其他综合零售的纳税人。该纳税人主要从事:食品、日用百货、家电、黄金、珠宝、化妆品、服装、皮具、手机数码产品、玩具、文具、鲜花、蔬菜、鲜肉、水产品、卷烟、儿童乐园服务、五金、工具批发零售、餐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该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2020年1月份享受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增值税近八千元。

  案例9: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湘东大某市场店享受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政策干货】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案例】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湘东大市场店,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城关镇湘东大市场服务业纳税人,主要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等。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2020年二季度享受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四百余元。

  案例10:茶陵县某竹木业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政策干货】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案例】茶陵县某竹木业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浣溪镇龙下村的一家从事竹木生产的企业,以生产销售出口竹木制品为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企业在2020年1月份对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了申报抵扣。

  案例11:茶陵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政策干货】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案例】茶陵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是茶陵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后称垃圾填埋场)的专业运营公司。垃圾填埋场位于虎踞镇与思聪街道交界处的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东北面约200m的桥冲烂泥沟,垃圾场占地面积0.26平方公里,其中垃圾填埋区占地0.24平方公里,总库容216.6万立方米。该司与茶陵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委托运营协议,于2018年9月开始对垃圾填埋场进行运营,同时对垃圾填埋场附属渗滤液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组合工艺进行场内处理。该司成立后根据财税〔2015〕78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茶陵县税务局及思聪税务分所的指导下进行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及环保税备案,后续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环保税的减免。该司自2018年9月成立后增值税即征即退共计退税四十余万元,减免环保税一千余元,极大地缓解了资金压力,为企业能够更加全身心地投入生产,更好地服务环保事业及某提供了保障。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案例】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环保企业,是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7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为主。2018年以来,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该公司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污水处理劳务的技术标准,可享受70%的退税比例,该公司产生应交增值税共计七十余万元,该公司已收到增值税退税共计五十余万元,减轻了公司资金压力,为过渡目前的经济不景气提供了极大帮助。

  案例13:株洲某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获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七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干货】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案例】株洲某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注册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公司主要从事高铁专用防水涂料、轨道装备特种防腐涂料研发、生产和涂装运营管理。201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文件,株洲某贯彻响应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积极安排残疾人进行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兑现政策,将安置残疾人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七百余万元退还给该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的提升了的株洲市荷塘区的残疾人就业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干货】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案例】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机械零部件、塑胶制品、灯具产品、农机产品、香料产品的加工制造与技术研究、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该公司为了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问题,积极与区残联沟通,安排了14人在公司上班。渌口区税务局了解到该情况之后,及时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精神告知企业,认线月申报期止可以即征即退增值税六十余万元,并按照要求及时办理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的帮助解决了社会残疾人就业、福利问题。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案例】湖南株洲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所取得相应利息收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共计减免税额三百余万元,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案例16: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分公司2020年3月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五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分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的一家从事图书批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仅3月份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五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第二条

  【政策干货】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案例】攸县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攸县联星街道文化社区的一家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传输基本业务、扩展业务、增值业务和其它相关业务;电视传播、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业务;有线电视专用配套产品、电子信息专用配套产品销售。各类传输网络基础投资、安装、建设经营、光纤线路出租经营业务。代理发布广告业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仅1月份一个月免征增值税六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案例】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主营技术中介、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标准厂房租赁、销售,2016年12月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针对该企业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该企业取得出租给在孵企业房产租金收入部分,已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十万余元。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到位,进一步激励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扶植和推动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鼓励了创业创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信息咨询服务;水稻、农作物、果蔬、林木、苗木、油茶种植及销售;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申报收入四万余元,减免增值税一千余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的一家小型建材贸易公司,以建材批发为主。某建材财务人员告知税管员,受益于这项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政策,2020年1月至8月该企业实现应税收入二十余万,享受增值税减免税额五千余元,企业税负大为降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案例】株洲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隶属于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成立,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主。2019年4月以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公司应缴增值税共计八千余万元,较税率调整前减少八百余万元,缓解了该公司的资金压力,为渡过目前的房地产行业寒冬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案例】茶陵县某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B)是位于茶陵县腰潞镇的一家加工、销售建筑用石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故按增值税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减免增值税一万余元。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有力的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

  【政策干货】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案例】进入2019年,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一波接一波,显示出强大祖国惠民、爱民的慈母之心。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清水塘税务所立即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进行全面摸底,通过仔细比对、认真核实,查找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一步进行点对点的宣传,对于重点企业实行上门宣传、辅导。湖南某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峰分公司年收入1000余万元,因为企业主要成本为人力支出,进项抵扣较少。知晓政策以后,企业管理人员喜出望外,连声称赞,表示公司节省了不少资金,为企业发展带来较大助力。看到纳税人的笑脸,上门宣传的同志心中也充满了工作的成就感和由衷的喜悦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某大酒店,成立于2011年,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72号,经营范围以住宿、餐饮为主。2019年,根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及后续出台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企业及时享受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税收政策,2019年全年共计加计抵减进项税额十万余元,推进了酒店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极大的缓解了酒店的资金压力,助力了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案例】株洲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5日,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52号,是一家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建设工程管理、电力设备的销售等业务为主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7月,税务机关及时落实了该项政策,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九百余万元退还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由上海某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三方共同投资成立。目前该公司已完成一期项目建设,建成的技术能力覆盖新能源商用汽车、纯电动乘用车整车、电动摩托车、新能源关键零部件等综合检测能力,为园区招商引资提供强力保障,但在创建初期,进项税金构成比例较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该企业于2020年7月22日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七百余万元,极大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给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政策干货】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案例】茶陵县某材料经营部,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湖口镇小汾村的一家小型建筑材料经营部,以生产销售水泥沙石、五金材料为主。2019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为该企业在2020年10月份减免资源税一千余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1〕47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暂免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湖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系市民政局辖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位于株洲市董航路2999号,占地15万平方米,主要生产通信电缆、电线电缆及配件、通信光缆、汽车线人,其中:安置残疾人员117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38.36%,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基本设施。

  2020年1-9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额、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合计一百五十余万元。税收优惠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帮助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降低成本,节约资源,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形成正向激励作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能力及核心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生存和发展,也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株洲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工业园。主要生产及加工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箱体,3MW风电系列产品的专业生产厂家。由于目前重型机械行业极端不景气加之材料,人工工资等上涨诸多因素影响,导致企业资金困难,亏损较为严重。该公司已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已将该减免资金三十余万退库给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为培育税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地区的一家服务型企业,以住宿业为主。由于清水塘地区的工业企业搬迁,消费人群大量减少,近年来该企业经营效益不佳,连续亏损。株洲市石峰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对该企业进行了房产税的困难减免,2018-2020年共计减免八十余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推动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政策干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案例】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集化学药物、生物药物研发、原料药合成、制剂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创新性制药公司,主要从事皮肤科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消毒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共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近一百三十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极大促进了企业研发,使得企业具有更多的现金流进行项目的投入,并间接降低了企业税负,帮助企业形成了稳定持久增长的动力源,助力了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政策干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案例】湖南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之类、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土壤及生态修复项目施工的公司。2019年,该公司“55万平方米高性能平板陶瓷膜项目”被认定为重点新材料和高新技术创新项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按照该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为近四十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与税收成本,有效地推动了该企业更快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来主要从事机械制造及销售;机电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由于疫情爆发突然,且正逢春节假期以及疫情防控隔离需要,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物资紧缺,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2月份采购了多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生产设备,加入了防疫物资生产队伍。省发改委下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后,醴陵市税务局第一时间联系该企业财务人员,告知其可以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并辅导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2020年一季度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一百余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三万余元,随着企业利润的增加,减税效益将更为明显。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一次性扣除政策对公司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转型以来公司发展势头良好,我们对未来很有信心。”

  【政策干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4成立,主行业为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是湖南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两百余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40%,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使企业获得了更快的发展。

  【政策干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株洲市某饲料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茶陵县金星工业园的一家从事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销售;饲料原料、兽药、饲料添加剂销售的农业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该企业在2020年三季度自行申报税收减免五十余万元,享受了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通过享受政策,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了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中兴路九龙经济技术开发区炎陵勋邦电子厂一层的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生产、销售口罩产品为主。2020年,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和2020年9月14日办理两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业务,合计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十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是位于醴陵市船湾镇的一家服装生产企业,生产疫情期间需要的保障物资。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及时办理两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业务,合计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七万余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炎陵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炎陵县霞阳坎坪路的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餐饮、住宿服务、旅游项目开发经营。2020年1-9月,累计减免增值税三十余万元。炎陵县税务局鹿原所税务干部通过电话预约、上门送政策、线上辅导申报等多种方式服务纳税人,帮助企业切实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给疫情期间经营最为困难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送来支持政策,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税收压力,让企业渡过了难关。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天元区某饭店属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于2010年10月8日注册,历经近10年的发展,沉淀和积累了一批老客户,生意一直比较稳定。但疫情期间对餐饮行业经营冲击很大,造成了收入锐减,为春节准备的食品原材料过期,员工不稳定,企业由赢转亏的局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某饭店2020年1-3季度共减免了增值税六万余元,极大缓解了饭店的资金困难,助力了企业复工复产,企业对此也不无感慨,国家对企业的扶持和帮助,通过税务人员快速宣传落实,让企业感受到无比温暖,不但帮企业渡过了难关,也切切实实减少了企业税收负担。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炎陵县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平乐乡新山村李家组,以水力发电为主。自2020年3月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来,该企业第二、三季度共减免五万余元,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生产压力和资金压力,赢得了企业的好评。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炎陵县某水电站(普通合伙)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龙溪乡土垒村某组,以水力发电为主。自2020年3月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来,该企业第三季度减免增值税九百余元,减轻了企业的生产压力和资金压力,赢得了企业的好评。

  案例42: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一二季度达50%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

  【政策干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案例】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是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的一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范围以生产、销售电永磁成套设备和快速换模成套设备为主。2020年疫情以来,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株洲市政府将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纳入到全力支持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对象,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万余元,减征幅度达50%,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发展。

  案例43:湖南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减免税收5.67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政策干货】(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案例】湖南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姚家坝乡卦石村嘴上屋组的一家农业休闲观光服务企业,以农家餐饮服务为主。2020年,该单位因新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总局、省局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文件要求,减免该单位各项税费合计近六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湖南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普通货运、多式联运业务、无车承运、仓储为一体的大型物流企业,拥有仓储用地7万余平米,全年符合减免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近9万元。醴陵市税务局及时组织专人上门宣传政策,方便企业及时准确地享受税收优惠。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当前疫情情况下,国家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及时将这一政策及时送上门,让他企业的运转更顺畅,有了税务部门和税收政策的支持,他对复工复产充满信心,更进一步坚定了把企业做大做强的决心。

  案例45:湖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三季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湖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攸洲工业园的一家主要物流的纳税人,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理货,货运代理,信息配载,零担配载,货运站(场)经营(综合),货运配载信息服务(未定级),农产品、土特产品、粮油、食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金属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卫生用品、清洁用品批发、零售,网上贸易代理服务,粮食储藏、销售,企业自有房屋租赁服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的规定,2020年三季度按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万余元。

  【政策干货】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案例】株洲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灵官坳的一家微型棉纺纱加工厂,以生产、销售棉、麻、毛、化纤各种(类)纯、混纺纱、线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株洲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2020年一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七千余元,税务干部仔细核查了当期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资金信息,及时审核并上报了申请,最终通过了审批,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让企业渡过了疫情期间订单大幅减少的资金短缺困难,给了企业充分的信心来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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