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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不适宜开展增殖放流(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图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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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6/9 17:37:20 | 【字体:小 大】 |
陈丽华的前夫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按照规定要求,增殖放流的物种应当是原生种,改良种(包括选育种、杂交种和其他技术手段获得的品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均不适宜进行增殖放流。原则上不应支持物种跨水系放流,特别是鲤、鲫等地方品种较多的种类,只能放流原水域土著种。
外来物种是指在某地区或生态系统无天然分布、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引入的物种,其中来自国际间的称为“国外外来物种”,来自同一国家不同流域或区域的称为“区域外来物种”。与外来种相对应的是“土著种”或称“本地种”。外来物种的主要危害是影响农渔业生产,竞争排斥原生物种,降低生物多样性,导致生态失衡或引发病害,危害其他生物及人类等。不科学的放生和随意丢弃,可能造成外来水生物种的大规模入侵,给我国自然水域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从而威胁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允许放生外来物种是违法行为。
除国外外来物种外,不同流域和水系间引种的外来种均属于区域外来物种。为满足养殖生产和经济发展需要,在我国许多生产性状优良的物种被移植或引入其他非原产地区域。例如团头鲂原产于长江中下游的通江湖泊,属栖息于静水中的物种,现已被引入全国多个省市开展养殖,甚至在江河中开展增殖放流。丁鱥和梭鲈原只产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尔齐斯河流域,现已被移植到新疆以外的多个省市开展养殖,并在自然水体多次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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