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老爸俏老妈现将《呼和浩特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及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呼和浩特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呼和浩特市畜禽粪便土地利用适宜性评价结果,对呼和浩特市的畜禽养殖区域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一)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中选址原则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m;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m以上。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畜禽养殖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控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划定,适养区内根据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水源地,以及其它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土默特左旗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外延500m范围,以及乡镇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土左旗所辖区;土默特左旗哈素海自然保护区;乌兰夫故居、敕勒川文化旅游产业园;呼和浩特市白石头沟生态旅游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呼和浩特金山经济开发区等规划用地范围;大黑河、小黑河、什拉乌素河、塔布河干流土左旗段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米以内的区域;哈素海、红领巾水库、小浑津水库、二道凹水库、沙南水库、万家沟水库、五一水库等最高水位400m范围内;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G6呼包高速、S31呼准高速、G209、G110国道、S103省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托克托县双河镇水源地、呼和浩特市城区黄河蒲滩拐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其它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托克托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外延500m范围内以及乡镇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托克托县神泉生态旅游区、南湖公园等旅游景点及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黄河、大黑河、什拉乌素河、民(银)号河托线段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米以内的区域;耿庆沟水库等最高水位400m范围内;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省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水源地、和林格尔县盛乐水源地以及其它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和林格尔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外延500m范围内;和林格尔县白二爷沙坝自然保护区、东西摩天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用地范围;盛乐博物馆等旅游景点及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蒙古和林格尔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浑河、什拉乌素河、宝贝河、马厂河、茶房河和林段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米以内的区域;石咀子水库、陈梨窑水库等最高水位400m范围内;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省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清水河县城关镇水源地、其它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清水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外延500m范围内及乡镇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黑虎山-鹰嘴山自然保护区,摇林沟自然保护区、云滚洞避暑山庄等核心区及缓冲区用地范围;清水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规划用地范围;黄河、浑河、清水河、古力半河清水河段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米以内的区域;石峡口水库、当阳桥水库、大坪沙洪水库等最高水位400m范围内;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国道及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武川县黑八盘水源地等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及其它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武川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外延500m范围,以及乡镇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武川县所辖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用地范围、哈达门国家森林公园等旅游景点及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蒙古武川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哈拉沁河、抢盘河、卯独沁河、壕赖河、巴拉干河、中后河、克力沟河、榆树后河等武川段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米以内的区域;头号水库、卯独沁水库等最高水位400m范围内;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省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呼和浩特市红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及其它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市规划赛罕区范围及周边500m范围,以及乡镇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赛罕区石人湾自然保护区、八拜湖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工业园区、内蒙古金桥经济开发区等规划用地范围;大黑河、小黑河、什拉乌素河赛罕区段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米以内的区域;八拜湖、桃李湖等最高水位400m范围内;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G6呼包高速、G110国道、S105省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哈拉沁水库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及其它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市规划新城区及周边500m范围,以及乡镇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用地范围;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工业园区等规划用地范围;大黑河、小黑河、哈拉沁河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米以内的区域;面铺窑水库等最高水位400m范围内;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G6呼包高速、G110国道、S101、S105省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市规划回民区及周边500m范围内,以及乡镇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大青山自然保护区、乌素图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及缓冲区用地范围;清固伦恪靖公主府博物院、大青山野生动物园等旅游景点及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呼和浩特金海工业园区等规划用地范围;大黑河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米以内的区域;乌素图河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米以内的区域;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G6呼包高速、G110国道、S104省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市规划玉泉区及周边500m范围内,以及乡镇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呼和浩特昭君博物院、南湖湿地公园等旅游景点及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呼和浩特裕隆工业园区等规划用地范围;大黑河、小黑河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米以内的区域;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S31呼准高速、G209国道、S102、S103、S104省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市规划开发区及周边500m范围,以及乡镇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呼和浩特市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及周边500m范围内;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等规划用地范围;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G6呼包高速、G110国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各旗县区除以上禁养区划分之外,独立于城镇居民区以外的文教科研区、医疗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m的区域;各行政村与自然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
除各旗县区、开发区确定的禁养区范围以外外延500m范围内主要饮用水源涵养区;城市规划区外围外延500-1000m范围内;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缓冲区周边500m范围;著名旅游景点景区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外延500m米范围;市级及以上工业(开发区)外围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m范围;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河流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m以内的区域和水库最高水位400-900m范围;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及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10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500m以内;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有环评文件的,以设计养殖规模为依据,污染治理设施需与设计养殖量配套。无环评文件的,以畜禽部门统计上报数据为依据,污染治理设施需与设计养殖量配套。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3.禁养区内所有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到2017年底前原则上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1.各旗县区务必于7月31日前,对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养殖档案,并以书面形式,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农牧业局。同时,严格控制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规模,确保养殖规模不扩大,污染物总量不增加。
2. 2017年底前,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以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全部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
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研究制定具体关、停、转、迁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完成时限、采取的措施、补偿原则、办法等。
2.控养区内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8年底前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3.控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对污水、废渣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排污口应设置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各场应加强对病死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与处置。
4.在控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和各旗县区城镇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5.在控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出栏量5000头生猪及以上的养殖场(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规模化养殖场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6.在控养区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3000头及以上奶牛或折合达到3000头及以上奶牛的其它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经建成的或环评已经审批建设的存栏量达到3000头奶牛及以上规模或折合达到3000头奶牛及以上的其它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求在3年内通过污染设施改造,采取污染源分类治理,粪污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挤奶厅生产废水采取深度治理,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7.在控养区,采用粪污储存农业利用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采用现有灌溉干渠输送粪污,必须铺设粪污输送专用管道或采用专用运输工具输送。
8.控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9.控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设计消纳量为每亩土地500-600千克粪肥。对无相应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2018年底前控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1.全面排查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3.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养殖场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整改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部门登记。
1.适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废渣和恶臭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新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得将废水排入敏感水域或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排污口应设置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必须在2018年底前实现污染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2.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含重金属的畜禽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饮排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有条件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要添置有机肥加工设施及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使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凡以“公司加农户”形式经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由公司负责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农户,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3.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加强对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可设置专用焚烧设施,但要防止焚烧产生的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也应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4.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和各县城镇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在禁养区域及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常年主导下风向或侧风向处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与禁养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5.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分级防治的要求,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存栏量3000头及以上奶牛的奶牛场或折合达到3000头奶牛及以上的其它养殖场,需对养殖场污染源采取分类治理。粪便与尿液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奶牛场挤奶厅生产废水采取深度治理,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6.在适养区,对已经建成的或环评已经审批建设的存栏量达到3000头奶牛及以上规模或折合达到3000头奶牛及以上的其它养殖场,要求在3年内通过治污设施改造达到粪便与尿液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奶牛场挤奶厅生产废水采取深度治理,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7.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出栏量5000头生猪及以上的养殖场(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规模养殖场,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8.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一时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可以实行分阶段验收。
9.在适养区,采用粪污储存农业利用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采用现有灌溉干渠输送粪污,必须铺设粪污输送专用管道或采用专用运输工具输送。
10.适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核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
11.适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12.适养区内小规模或家庭型养殖户必须采取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治理任务的落实由养殖场(户)所在区域的环保和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到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适养区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率95%以上。
2.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养殖场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进行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
3.对各养殖场提出污染防治要求,逐步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一)科学规划,依法划定。依据辖区内土地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严格执行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划分的规定;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选择在远离村庄、饮用水源地和居民点的地方,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要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引导分散的养殖户进入养殖小区,实现人畜分离,改进畜舍结构,推进村庄整治和房屋整修,改变村容村貌,为建设较高标准的新农村创造条件。各旗县区(开发区)农牧业部门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的打点定位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定位划定工作。
(二)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在周边有相当规模的耕地、果园、苗圃的规模场,采用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利用管道、贮存池,把经过发酵的污水直接用于耕地与果园,发展畜禽养殖,提高经济效益;在周边没有农田、果园等消纳废弃物的规模养殖场,采用干湿分离法进行排泄物处理,粪便进行干燥、堆肥,打包销往农业种植区,污水经深度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针对畜禽生产由过分散经营向规模化发展的特点,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与土地肥料消纳量相配套的畜禽养殖小区,按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明确环境敏感区,如城镇、风景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不宜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把畜禽场与农田、园地一并规划,并合理调整畜禽产业布局。养殖场(或小区)建设提倡与农田、果园和山林进行结合规划,统一布局,力争粪尿全部就近消化的农牧结合的生态模式。原则上按1公顷(耕地、园地)3头标准奶牛的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现代化畜禽场(畜禽小区)。
(四)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技术。清洁生产是将畜禽养殖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应用于畜禽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改善管理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先进的清粪工艺和饲养管理技术,可大幅度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如环保型饲料应用现代营养学原理,通过生物制剂、微生物酶制剂、饲料颗粒化、饲料膨化或热喷等技术处理,在不降低畜禽生产水平的基础上,从源头上控制各种营养物质的摄入,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抑制、分解、转化排泄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从而降低氮、磷和各种金属物质的排泄量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同时,通过对畜禽场区的绿化、立体养殖等措施,可实现畜禽养殖业无废物排放,资源再生利用的绿色畜禽产业。
(五)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和投入。如在养殖场的圈舍、粪堆、粪坑中喷洒微生物制剂可以有效减少臭气的发生;对养殖场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建设并完善排水设施,避免污水溢流;建立病死畜禽尸体收集点,将病死畜禽尸体收集后妥善处理;加强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通过微生物技术,使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循环使用。
(六)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建议分步实施,由浅入深,优先解决重点地区、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注意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的、切实可行的经验与做法,巩固发展污染防治成果;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工程措施上逐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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