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羽翼葵为贯彻落实习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区中药材壮瑶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道地药材可持续、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加强中药资源保护与利用,不断提升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认真落实《桂林市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文件要求。
中药材示范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讨论复审、进行确认,公布最终认定名单。
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如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企业、合作社或中药饮片龙头企业等。企业应具有从事中药材生产和经营加工企业的法人资格。合作社应是中药材生产和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属于广西传统道地药材,为中医临床或保健常用药材,与其它产地的同一品种药材相比较,具有优良的品质。
(2)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在种植或养殖,包括引种或野生变家种上具有较长的历史,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对地方经济有一定贡献度。
(4)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在规范化种植(养殖)、采收加工、质量标准、产品开发以及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具备基础条件。鼓励具备国家地理标志、药材之乡、有机认证、绿色认证、药食两用、非物质文化保护及其他各类有知识产权保护基础的品种申报。
种植(养殖)连片面积一般原则上不少于500亩。对于产量较少,但全国单品种产量排名靠前、为道地主产区,且市场紧缺的品种可适当放宽。
(一)县级推荐。各县(市、区)卫健局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形成审核意见确定申报名单后推荐上报。
(二)答辩考察。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材料集中进行答辩评审,形成初评后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意见专家组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三)部门审定。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最终意见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一)示范基地要按照建设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向桂林市有关部门报送一次基地建设情况,包括种植(养殖)基地发展、重点项目进展、推进措施落实等情况。
(二)各示范基地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申报承诺落实相关政策支持,协调解决示范基地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督查和考评。
(三)桂林市有关部门每年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专家评估小组,围绕示范基地建设目标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估。对发生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服务质量严重滑坡者,将实行动态管理,取消示范称号及相关保障政策。
(四)各示范基地要做好正面典型的宣传工作,做好示范引领作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参与宣传工作,促进我市中药资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一)优先支持。桂林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示范基地在产业化开发、项目安排、品牌建设、招标采购及相关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并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二)完善追溯体系。逐步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三)配套相关措施。建立产销体系,鼓励中医医院优先采购“中药材示范基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中药饮片(药品),逐步提高中药饮片在医疗机构中的使用比例。积极支持国家药典及我区省级标准收载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医保目录。
对获评“桂林市中药材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我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示范基地在市场准入、品牌建设、招标采购等方面予以倾斜,将在项目安排及相关政策等方面优先重点支持。同时获评单位也将作为自治区中药材示范基地遴选工作优先推荐对象。
请各县(市、区)卫健局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当地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一式5份)。未尽之处,请与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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