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邳州站长网经营过程中如何进行合规管理、规避风险提供分析和建议。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EPC合同中的专业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石蒙高速公路弥勒段通道东面山生态修复工程EPC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对石蒙高速弥勒段通道东面山生态修复工程EPC项目的苗木种植工程进行分包。工程地点是石蒙高速公路(G80)弥勒段通道东面山(采空区工程点、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片区),工程范围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包工包料(苗木、肥料、机械设备等)。
因工程款争议,承包人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发包人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甲方(发包人)所在地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应当移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发包人提起上诉。
因该合同不仅包括苗木种植,还包括苗木种植之前的便道开挖、种植土回填等内容,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其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据此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根据住建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施工方式。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在一些情况下存在争议,重点在于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两者区别在于所承揽的工作内容不同,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在定性上,司法实践中对EPC合同的认定总体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民事案由规定》中的三级案由,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其下一级的9个四级案由之一。EPC合同中的专业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自然也应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由,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因此对于承接EPC项目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来说,在对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时,需要注意并考虑到专属管辖原则,确保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机构的选择、诉讼法院的确定等)不与专属管辖原则相冲突,并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和不确定性。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