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周小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
为进一步改进我县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提高补充耕地备案入库项目质量,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根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现场踏勘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征求乡镇、村、土地权利人意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批复。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废弃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由县政府先行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农业等方面的专家现场踏勘,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2022年10月后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应在立项批复后3个月内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立项报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年内未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自动作废。
(三)规范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根据县级初审意见和市级专家评审意见批复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
(四)规范项目施工和监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工程复核、土地重估、技术复核等)。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五)规范项目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项目进行核实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建设内容,组织财政、农业、环保、林业、水利等方面专家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初验合格的,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
(六)规范项目备案入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三个阶段,分别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档案材料,组织内业补证和外业举证工作,按程序上报备案入库。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应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自然资源部核查,核查通过后按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和报备工作,未变更地类的新增耕地不予报备入库,新增耕地图斑(田坎除外)面积低于400平方米的不予报备。项目验收后1年内应申请备案入库,超过1年未申请备案入库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组织验收后申请备案入库。
(七)规范利用社会资金。社会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由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投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经批复后,投资单位在1个月内将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等足额存入县土地储备利用中心专项资金账户。投资单位收到指标调剂资金后,及时把后期管护资金足额存入县土地储备利用中心专项资金账户。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批复。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初审,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批复。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第三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在新增耕地管护期内,与投资单位、参建单位和乡镇街道共同做好项目费用管理,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县财政局职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初审、评审和批复。项目竣工后,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收到指标调剂资金后,及时拨付项目投资单位指标回购资金和乡镇街道的财政奖补资金。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项目论证、财务决算审查、资金清算等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职责。项目竣工后,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指导新增耕地粮油棉作物种植监管相关工作。参与项目可研报告论证、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乡镇街道、村职责。乡镇街道、村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程设施移交协议,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后期管护协议。项目入库后,乡镇街道、村集体是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第一责任人,制定管护方案,严格落实管护内容、人员、质量、数量。对新增耕地粮油棉种植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管、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的选址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验收、资料收集、报备入库、迎查、审计等工作。
(五)项目承担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规划预算编制及施工、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负责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审查,组织项目土地重估、工程复核、技术复核等工作。负责项目各环节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管理,组织项目验收材料,组织项目报备入库具体工作。
(六)投资单位和施工单位职责。投资单位按照预算评审金额,把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款项及时足额存入县土地储备利用中心账户;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进度组织工程施工。投资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拨付、支付工程款。项目入库前,施工单位对工程数量、质量、入库面积、整改负全责,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验收、资料收集、报备入库、整改、迎查、审计等工作。
(一)规范投资单位的投资权益。实现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严格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实施项目并配合及时完成入库的,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进行指标回购。指标回购价格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定期公布。土地整治项目实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全部归县政府所有。
(二)明确指标调剂主体。指标调剂经市、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实施。跨市范围调剂的,由调剂双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指标调剂协议书,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三)规范指标调剂资金管理。经县政府同意后,指标可以进行调剂交易,指标调剂收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执收,并按有关规定缴入县财政。指标调剂收入优先用于支付项目投资单位的指标回购款和对乡镇街道的奖补资金。对积极配合完成项目建设并按时入库,严格落实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的,每新增1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县财政奖补所在乡镇街道1万元,乡镇街道奖补资金、后期管护资金用于补充耕地支出、耕地保护、培肥地力和后期管护等工作。
(一)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在30日内,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人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协议。农田水利等工程设施移交后,确定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或者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不得弃耕、撂荒、破坏压占,确保新增耕地持续管护5年以上。
(二)严格管护费用拨付和监管。后期管护费用列入项目成本,费用标准为新增耕地10000元/亩、改造水田5000元/亩。入库后新增耕地核查发现问题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牵头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问题面积扣减奖补资金和耕地保护考核分值。
本通知自2023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本通知施行前,项目已立项实施的,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施行后,之前我县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施行期间,若遇法律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新调整的法律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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