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海市海城区一粮油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受处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17 14:34:54 | 【字体:小 大】 |
风声影评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2月办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食品、粮油、大米、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5月份开始销售卷烟。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5月18日被本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100条,总价值2028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0.3条,营业额约21元,利润收入5元,剩余卷烟99.7条。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
4.《鉴定委托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1份
本局于2023年2月23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4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烟草部门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核定查获的99.7条涉案卷烟价值为20259元,再加上当事人已经销售的0.3条卷烟营业额21元,合计20280元认定是违法经营总额,已销售卷烟的利润5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6)缴纳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粮油种植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个粮油种植: 食品安全 下一个粮油种植: 没有了 |
|
|
栏目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