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谷小萧双方签了合同,合同生效后,对方却毁约了,这时该怎么维护合法权益?近期,市法院芒山法庭受理了一起因豆角种植回收合同引发的纠纷,双方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
2024年4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豆角种植回收合同》。6月20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书》,对《豆角种植回收合同》中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销售合同书》约定:原告范某以垫付方式为被告曹某提供农资物品,其中种子、化肥、水溶肥共计45740元。原告保证回收被告曹某产出的豆角,若原告拒收,则赔偿被告500元/亩;被告产出的豆角拒绝出售原告或转卖第三方,则赔偿原告500元/亩。
8月、9月,正是豆角的成熟期,原告多次在微信群中发布豆角回收信息,被告均置之不理。
经原告多方了解,被告已经将豆角售卖给其他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市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后,认为案件并不复杂,调解的可能性极大,因此,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芒山法庭进行面对面沟通。
第一次调解失败后,法官并没有放弃,而是找准双方矛盾“症结”,选择再次调解,对双方陈述利弊:一是正常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违约本身违背契约精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正值农忙季节,双方打官司不仅耗时耗力,还会耽误生产经营,而调解则对双方都有好处,也更加简便快捷,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曹某支付原告范某35500元,自2024年11月起每月24日前支付8875元,于2025年2月24日前履行完毕(双方均同意该款项转入刘某农商银行账户)。
纠纷调解贵在“及时”和“就地”,如果久拖不调、久调不成,容易“小事拖大”。市法院始终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及时就地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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