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莹(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具备适宜培育、繁殖林木种子苗木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2、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并附《种用证明》;
5、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的从事进口林木种子检验部门出具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受理单》;
6、自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首次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时,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培育、繁殖种子苗木的土地证明复印件;
7、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委托书),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有数量限制。进口审批物种种类和数量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年度计划之内。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审核后出具审核文件及《种用证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该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9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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