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黎黎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通过竞买方式收购转让方持有的公众公司 30.01%的股份,并终止与转让方的表决权委托事项。 本次收购完成后,张汉章先生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
2023年8月28日,收购人长兴加裕、长兴加隆、张汉 章与转让方签署的《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599000股股份转让项目产权交易合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张汉章,男,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9******, 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主要任职:2015年12月至2021年1月担任加力股份董事长 兼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担任加力股份董事兼总经理。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长兴加裕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长兴加隆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二)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张汉章先生分别持有长兴加裕、长兴加隆9.18%、14.85%的合伙份额,并担任长兴加裕、长兴加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长兴加裕、长兴加隆的《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综上所述,张汉章先生实际控制长兴加裕、长兴加隆。张汉章先生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长兴加裕、长兴加隆暂无参股或控股的下属企业,除长兴加裕、长兴加隆外,张汉章先生参股或控股的下属企业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长兴加裕、长兴加隆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张汉章先生,其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长兴加裕、长兴加隆均已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明珠路证券营业部开通了股转一类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收购人张汉章先生为加力股份的股东,收购人具备交易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的资格。收购人符合《投资者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受让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资格。
长兴加裕、长兴加隆均成立于2023年7月5日,均为新设立的企业,暂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且成立未满一年,暂无经营相关的财务数据。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张汉章先生持有公众公司24,432,502股股份,并担任公众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汉章连襟张建东持有公众公司3,172,450股股份,并担任公众公司监事会主席;收购人长兴加裕部分合伙人为加力股份职工、股东;收购人长兴加隆合伙人为加力股份职工,部分为加力股份股东。除以上所述,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023年8月21日,收购人收到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合格竞买人通知书》,收购人通过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竞买方式竞得安徽合力持有的公众公司20,599,0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30.01%),针对上述股份转让具体事宜,收购人于2023年8月28日与安徽合力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收购人合计受让安徽合力持有的公众公司20,599,000股股份,其中长兴加裕受让14,397,000股股份,长兴加隆受让1,780,000股股份,张汉章先生受让4,422,000股股份。
此外,张汉章先生于2023年8月28日与安徽合力签署了《之解除协议》,双方同意解除于2020年10月27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加力股份公司章程及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
本次收购前,长兴加裕、长兴加隆未持有公众公司股份,张汉章先生持有公众公司24,432,502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35.60%,其中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为0。本次收购完成后,长兴加裕持有公众公司14,397,000股股份,长兴加隆持有公众公司1,780,000股股份,张汉章持有公众公司28,854,502股股份,收购人合计持股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31,502股,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65.61%。
收购人长兴加裕、长兴加隆、张汉章与转让方安徽合力于2023年8月28日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联合受让方):长兴加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加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汉章
1.1转让标的: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599000股股份(约占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30.01%)。
根据长兴加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加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汉章等3方联合受让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599000股股份的联合受让协议约定,参与本项目联合受让的三方为长兴加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加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汉章。具体受让信息如下:
(1)标的企业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票简836836
称为加力股份,股票代码为 。本次转让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2)本次转让完成后,甲乙双方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另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1.3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以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的公开挂牌结果人民币15520万元为本次标的的转让价格。
联合受让方长兴加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847.198408万元;联合受让方长兴加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41.113646万元;联合受让方张汉章:3331.687946万元。
3.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格,将标的转让价款余额人民币9520万元【转让价款余额=转让价款人民币15520万元-保证金人民币6000万元】支付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具体如下:
联合受让方长兴加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价款余额=转让价款人民币10847.198408万元-保证金人民币6000万元=4847.198408万元;联合受让方长兴加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价款余额=转让价款人民币1341.113646万元;
联合受让方张汉章:转让价款余额=转让价款人民币3331.687946万元。
3.2乙方中各联合受让方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的行为,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对符合以下价款划出情形之一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出转让价款:(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划出转让价款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甲、乙双方书面通知材料后;
(2)甲、乙双方办理完成标的权证变更/交接手续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权证变更信息/交接证明材料后。
3.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甲、乙双方仍未提供符合第3.2条规定的划出转让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在扣除交易双方的产权交易费用后,将剩余转让价款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因划转产生的费用及相关风险,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不予承担。
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6.1本合同所称“过渡期”是指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的期间。过渡期内,与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对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6.2为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在收购过渡期间内,收购人(乙方)未有对标的企业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6.3在上述收购过渡期内,收购人(乙方)严格依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
(1)标的企业向乙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完成公司章程修改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修改事项之日;
6.5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妥善推进后续相关工作,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及股权交割手续(即完成本合同第6.4条约定的交割日事项)。
6.6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特许经营权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等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由乙方履行向相关部门申报的义务,甲方和标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协助。
7.1本合同项下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7.2本合同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产权交易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相关协议各自按约定承担。
8.1甲方保证其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享有完整的处置权,标的权属清晰,未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不存在法律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甲方对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标的有重大瑕疵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转让标的价值判断的重大事项的,已向乙方披露该瑕疵,并承诺因该瑕疵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8.2甲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和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陈述的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文件或重大遗漏。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3甲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授权、审批等),甲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1乙方中联合受让方长兴加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加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本次受让股权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交易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公告对受让方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乙方中联合受让方自然人张汉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公告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规定。
乙方各联合受让方成员一致同意由长兴加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乙方办理本次联合受让中的相关事宜。
9.2乙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陈述的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9.3乙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手续,乙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受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4乙方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599000股股份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和要求,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和已披露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9.5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或备案事项,乙方已自行了解并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已符合本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6乙方接受甲方及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乙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乙方的主体资格已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其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2)同意配合标的企业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企业上市等方面。
(3)同意配合标的企业其他股东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对标的企业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挂牌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第九十九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线公告中乙方的其他承诺。
11.1乙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支付价款部分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经催告后超过30日仍未付清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3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2合同一方若逾期不配合对方办理产权交割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转让价款的0.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1.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2.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但不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告约定。
(1)因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书面形式解除,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12.3合同一方根据本合同第12.2的约定解除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其他各方。
12.4本合同解除或变更主要条款的,甲、乙双方还须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如变更或解除涉及暂存于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的款项的,须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划转款项的书面申请,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从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方的产权交易费用。
13.2合同主体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不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告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经审批或备案生效的以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盖章之日起生效。产权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影响本产权交易合同的效力。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获得审批或备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或转让价款在扣除应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后,余款作为对甲方及相关方的补偿。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有权予以追偿。
1、2020年10月27日,甲、乙双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全部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该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终止履行。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诉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三、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020126号《资产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加力股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8,100.00万元,与账面价值22,896.05万元相比增值率为110.08%,按照30.01%的股份比例计算,转让价款约为14,434.81万元。
根据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竞买结果及《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收购人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公众公司30.01%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5,520万元,每股交易价格约为7.53元。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公众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本次收购的标的上没有设定其他权利,也没有在收购价款之外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本次收购的股份拟采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过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五条规定,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本次收购的转让价格约为7.53元/股,《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为2023年8月28日。2023年8月28日,加力股份的前收盘价为6.62元/股,当日未有成交价。因此,本次收购的转让价格未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众公司每股净资产为3.48元。本次收购交易价格未低于公众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次收购价格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并通过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竞买方式确定,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价格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价格的规定。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2023年6月19日,安徽合力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转让持有的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2023年7月9日,长兴加裕、长兴加隆合伙人会议决议,批准本次收购加力股份股份事宜。
2023年8月21日,收购人收到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合格竞买人通知书》。
2023年8月28日,长兴加裕、长兴加隆、张汉章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张汉章先生与转让方签署了《
本次交易尚需向股转系统报送材料并履行相关程序。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本次收购的公众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不对外转让;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本次收购的目的为收购人认同公众公司的投资价值,看好公众公司的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并利用自身资源支持公众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取得股东回报。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就公众公司组织结构提出调整建议,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及其控制下的经营主体的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众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众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公众公司将按照公众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收购人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对公众公司其他股东权益未有不利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将继续开展主营业务,增强公众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长期发展潜力及综合竞争力;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责,不损害公众公司利益。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未有不利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在取得公众公司实际控制权后,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影响公众公司独立性,保持公众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收购人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收购人及关联方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所投资控股的公司不存在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情形。
2、本企业/本人承诺在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制方后,将对本企业/本人所投资控股的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类似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的公司采取资产出售、资产注入、剥离等措施,以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3、除本企业/本人现已投资控股的企业外,将不以任何形式增加与公众公司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公众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公众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4、本企业/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众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本企业/本人”)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此给公众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于长兴加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加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汉章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本次收购的标的股份上没有设定其他权利,也没有在收购价款之外存在其他补偿安排。”(三)保持公司独立的承诺
详见“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详见“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长兴加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加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汉章持有的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被收购公司”)不对外转让;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其控制的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其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企业/本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1)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履行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力股份”)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加力股份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加力股份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加力股份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加力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加力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名称: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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