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叶诡师我们是物业公司。现在负责物业管理的小区,有业主提出,因为单位可以给他报销物业管理费,想让我们为其开具他单位抬头的发票。
作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上班的单位之间,并没有发生经济业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并没有给其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如果按照其要求开具了其单位抬头的发票,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涉嫌虚开发票。
曾经报道过的案例:有人在超市门口收集购物小票,然后再去找超市换开发票。最终超市因为虚开发票被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主要做白蚁防治服务,这是否属于病虫防害呢?开票内容每次开白蚁防治服务费,所得税是否是免税呢?
白蚁防治服务,虽然也是一种“病虫害防治”,但是并不是属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白蚁防治服务,其实是“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因此,如果平时通过开票为“病虫害防治*白蚁防治服务费”而获得免增值税的待遇,已经是错误的适用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因此,企业为农、林、牧、渔业项目提供的病虫害防治服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当然,连农业项目都不算的白蚁防治服务的“病虫害防治服务”就更加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为水库做白蚁防治服务,既不可以免征增值税,也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的百分比,完全就是企业根据各种情况以及历史经验数据进行合理估计出来的。换一句话说,主要是由企业的会计人员充当了一会“半仙”,“掐指一算”出来的。
当然,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给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规格来得比较高,很多都是由董事会直接来确定的比例,财务人员只是其中的“牵线木偶”,按照其要求预先写好相关提案而已。因为,资产减值是某些上市公司手中进行“盈余管理”最重要的手段,有时候可以“化险为夷”。
我公司为江苏的一家总公司,在上海还有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江苏的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上海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只要企业没有主动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且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分别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现有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只要没有超过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标准的(年销售额或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申请或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也可以主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彼此之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受影响。在判断总公司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时,不包括分公司的销售额。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购进的汽车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简易计税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方面。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3.设计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3)设计服务。
因此,境内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向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公司出台了一项促销政策,就是客人消费后,只要写好评,就返现金15元或奖励现金抵扣券30元(下次消费可以抵扣现金)。由于我们的消费是在第三方平台,现金返还是我们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问题8:(新收入准则)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收入确认是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联营模式是零售百货行业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在百货商场分配的专柜向顾客销售商品,百货商场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供应商进行结算,部分供应商对商场收取的分成有保底承诺。百货商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商品向顾客售出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保管商品,并承担商品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供应商有权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以及在不同的门店或专柜之间调换货物。商品价格主要由供应商制定,有时需要经过百货商场的审核。专柜销售人员由供应商直接委派,但需接受商场培训,遵循商场的管理要求并接受商场监督。百货商场为供应商提供经营场地以及相应的综合管理服务,监督进店的商品,并提供统一收银等服务。供应商在商场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百货商场负责先行赔付,随后再根据与供应商的协议约定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实务中,虽然百货商场按照商品的销售金额向客户开具销售凭证,但是,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有关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原则判断收入确认金额。在上述联营模式下,顾客直接在供应商的专柜购买商品,在此之前,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销售活动,并获取销售商品的经济利益,也承担因商品滞销或打折销售等造成的损失。相反,在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百货商场不能决定如何销售这些商品,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供应商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供应商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某些情况下,虽然百货商场可能有权对供应商销售的商品进行干预,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百货商场的商业定位和形象,并不表明百货商场能够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因此,特定商品在销售给顾客之前由供应商控制,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取其经济利益;百货商场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协助供应商销售特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除零售百货业务外,代为执行采购或销售的供应链企业、代理外贸进出口或跨境业务企业、大宗商品配送或医药配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以电商平台为依托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等,应参照上述原则和分析。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 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 500元的标准扣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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