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魁网你知道吗?植物和人一样,也有自己独特的“指纹”。植物的基因指纹,是它的多对显性基因所呈现的特征。
你知道吗?小到一粒种子、一朵花,都可能有知识产权,未经品种权所有人授权,私自繁殖、买卖,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前,广东高州某合作社就因私自繁殖、扦插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授予品种权的四季茶花系列品种,被告上法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该系列案件时,首次在侵权诉讼中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来确定茶花类木本植物品种特征,某合作社被判赔权利人130多万元。
2006年,某榈园林公司启动茶花育种项目,组建茶花育种团队。经过多年研究,该育种团队利用杜鹃红山茶和其它反季节开花的山茶原种作为主要杂交亲本,与其它具有优良特性的茶花栽培种进行杂交,培育出夏初始花、秋冬盛花、春季零星开花的四季茶花系列新品种。其中,“夏梦衍平”“夏梦小旋”“夏日七心”“夏咏国色”等品种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授予的品种权。该园林公司还向国家林业局申请上述四季茶花系列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属种为山茶属,保护期限为20年。
为了推广四季茶花系列新品种,该园林公司于2016年将山茶系列新品种的商业经营权独家授权给某科园艺公司。随后,该园艺公司发现,某种植合作社未经许可,私自繁殖、扦插了上述品种的山茶花。
于是某科园艺公司以种植、扦插、嫁接的植物繁殖材料侵害了“夏梦衍平”“夏梦小旋”“夏日七心”“夏咏国色”等植物新品种享有的权利为由,将某升种植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0多万元。
怎么确定被告种植的就是“夏梦衍平”“夏梦小旋”“夏日七心”“夏咏国色”等植物新品种呢?法院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作为确定被诉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是否与授权植物新品种相同的方法。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庭对山茶花植株芽叶进行随机采样后,送至国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种分子测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据悉,这是首次在侵权诉讼中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来确定茶花类木本植物品种特征。
基因指纹检测,是一种利用分子标记构建品种特异指纹,用于鉴定品种真实性的技术方法。
“人类的指纹具有高度特异性,植物也有自己独一无二的‘指纹’,植物的基因指纹是它的多对显性基因所呈现的位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植物新品种团队法官黄彩丽介绍,在不同的植物基因组中存在其特异性,可通过植物的特异性位点,来区分不同的品种,这些位点就相当于植物品种的基因“指纹”。
从材料送检至鉴定报告的出具,前后仅三个月的时间,就确定了涉案山茶花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茶花的特征是否一致的问题。根据国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种分子测定实验室出具的《植物品种分子标记检测报告》,疑似侵权品种与上述茶花新品种基因指纹图谱位点差异为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植物品种分子标记检测报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品种权类别、授权许可费标准、被告的侵权性质、侵权情节、种植面积及植株数量等因素,确定某升种植合作社共向棕科公司赔偿135万元。
黄彩丽法官表示,对于品种特性的鉴定,一般可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鉴定。
通常情况下,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采用田间观察检测法可能需要一年,甚至长达两三年的时间,诉讼成本高,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则相对高效。
“茶花多是无性繁殖,扦插易成活,而培育新品种往往需要花费多年时间和大量的经费。”黄彩丽说,加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有助于激励种业自主创新,促进新农村的绿色发展,体现了护航乡村振兴的司法担当。
2022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施行。新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2)》显示,2022年新收2956件民事二审案件,其中植物新品种权利纠纷144件。黄彩丽法官也提到,随着新种子法的实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涉植物新品种案件越来越多,“今年1-3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案件30多件,这也体现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种子法,许诺销售侵权繁殖材料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所以,为了经营目的,广告宣传未经授权种子也是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黄彩丽法官提醒广大农产品商家,在进行销售和刊登相关农产品广告时,一定要对农产品的来源追根溯源,了解清楚相关产品是否有拿到授权,同时保存好购销合同、发票等材料来证明农产品的合法来源。
另外,不少民众在市场上买到优质水果后会将果肉里的籽拿出来种植,又或者在花卉市场买回植物后进行扦插栽培。新种子法实施后,如何判定将繁殖材料自种后是否构成侵权呢?
黄彩丽法官表示,新种子法中所称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将繁殖材料自种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还是要判断自种繁育后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如果少量种植是为了自用或用于科研活动,这种行为就不算侵权,属于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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