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蒙之紫莲圣人2022年8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吴建珍、林超然对位于屏南县古峰镇东环南路**号的屏南宏星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2年8月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炭化炉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管道不能正常使用,管道破损处未及时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炭化过程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通过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管道引至烘干机燃烧,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炭化炉产生的部分可燃性气体经烘干机燃烧利用后,再经水膜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另一部分可燃性气体通过炭化炉旁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管道破损处排出。
1、2022年8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2年8月8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2022年8月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炭化炉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管道不能正常使用,管道破损处未及时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
3、根据屏南宏星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废弃竹木粉生产再利用项目),证明你公司炭化炉产生的气体为可燃性气体;
4、2022年9月26日和10月1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5、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8月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6日、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九)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序号6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3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主观过失或无明显证据判断、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泄漏、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2〕27号)要求,对炭化炉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管道进行修复,并正常使用炭化炉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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