绀野纱理子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为贯彻落实粮食节约行动,助力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粮成本,提升粮食产后服务能力,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省内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产权明晰、信用良好、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三)补贴标准。租仓补贴采取先存后补的方式,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租仓定额补贴。补贴粮食数量按照租仓入库粮食折算标准水分后计算(玉米14.0%,稻谷14.5%),水分折扣比例按照1:1.3执行。
(二)补贴时间。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秋粮收购期,当年自产粮食通过租仓储存满30日(含)以上(起点时间从粮食入库检斤结束之日算起)。
(三)代储协议。按照存粮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经营主体应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发布的代储企业中选择租仓企业,并签订规范的书面代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租仓储存粮食的数量、质量、保管期限、存粮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四)其他。自产粮食数量按照本县(市、区)年度粮食播种面积和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粮食产量进行估算,具体数量以入库检斤为准。对收获粮食采用籽粒收直接送代储企业的,自产粮食数量为入库检斤数量。
1.经营主体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在租仓储粮满30日后,即可向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租仓储粮资金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经营主体在租仓储粮入库前应告知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经营主体和代储企业进行现场踏查。
2.市县审核。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齐全、准确、完整并符合要求,并踏查现场核实,将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补贴信息在部门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认发放补贴经营主体名单,并于2025年6月20日前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3.省级审核。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市县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提供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据此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市县。
1.经营主体申请材料:经营主体需将租仓储存自产粮食申请材料连同代储企业材料(见附件1-2)按照序号排序装订成册送所在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经营主体提供的材料要有经营主体具体经手人、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签字或盖章;代储企业提供的材料要有具体经手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经营主体和代储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市县申请材料: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申请补贴资金相关材料(见附件1),一份纸质材料并附带PDF电子版光盘。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一)加强宣传引导。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指导经营主体做好申报工作,及时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掌握经营主体粮食产后服务需求和代储企业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市场化运作,做好农企对接服务。完善信息服务,引导农民理性选择合适时机出售存粮,把租仓储粮的市场风险降到最低。
(二)做好代储企业信息发布。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做好有意向提供租仓服务代储企业的信息核查和发布工作。代储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仓储设施(标准仓或简易仓)、保管化验能力,能够确保储粮安全。代储粮食数量应与企业实力、经营能力等相适应,以降低市场风险。首批代储企业信息应在2024年9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在之后的每月及时更新公示新增代储企业名单。代储企业信息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附件2)。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对代储企业的服务指导,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粮食产后服务行为,增强抗风险能力,切实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指导代储企业按照服务专业化、运营市场化的原则,为经营主体提供粮食的清理、储存、烘干、销售等社会化服务。
(四)加强收储环节监管。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粮食收购现场检查指导,做好代储企业储存经营主体当年自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的查验,及时掌握代储企业承储经营主体租仓储粮信息。督导代储企业严格落实粮食入库工作流程,检斤、化验和保管等单据齐全,收购单据应注明卖粮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信息。有条件的代储企业可单独形成货位,帐卡齐全、信息准确。
(五)加强审核监管。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验,确保申报补贴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违规行为发生。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环节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