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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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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10 11:48:40 | 【字体:小 大】 |
特色汤店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规,增加了对网络销售种苗行为和电商平台的要求。
广西是林业大省(区),林木种质资源非常丰富,野生维管植物达9168种,排在全国第三位,年产苗木10亿株以上、良种种子4万多公斤。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深入推进,广西林木种苗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林木种苗机构的服务管理职能、种质资源保护补偿机制,重新规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增加对网络销售种苗行为和电商平台的要求,创设了相关法律责任。
其中,明确了种质资源保护补偿机制。按照条例规定,今后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增加对网络销售种苗行为和电商平台的要求。明确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林木种苗或者提供林木种苗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依法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明确规定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将予以处罚;明确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将予以处罚;针对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将予以处罚;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将予以处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林木种苗的,将予以处罚;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的,或者未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的,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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