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大武昌分校在拟定合同文本时,应当提高对合同基本要素完整性的重视,基本要素就是一份合同的“地基”,只有把“地基”打好,才能够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实现合同目的,保障双方权益。
合同签署主体是自然人的,需写明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
合同签署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名称、地址(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签署主体适格,签署合同时要审查相对方合同签署人的授权范围及期限。对于尚未使用或剩余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等文件要及时收回。
容易存在的问题:签署主体为分公司,合同履行实际条款为总公司,未向分公司授权。提供服务一方不具备法规要求的服务或者供货资格,如苗木经营者不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标的物为实物的,需注明实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内容。如苗木供应(购买)合同应当标明苗木的树种(品种)、规格(胸径、苗高、土坨大小等)、数量、质量(植物检疫、良种、新品种等)要求等。按照《种子法》规定销售苗木应当附标签和使用说明,向购买方提供苗木的详细信息及种植要求。标的物为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的,需尽可能将所需服务及工作成果的要求描述清楚。
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为实物,费用一般包括标的物的费用以及运费、保费、装卸费等。如苗木购买项目中,合同标的为1000棵白蜡,合同条款中建议明确约定乙方负责苗木的运送和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避免双方在货物交付时就运输费用产生争议;
标的物为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费用按照通用计算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即可。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明确归属,如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林木良种的命名权等。
一般合同支付应当分期付款,首付比例不能过高。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同时要明确约定发票开具时间、种类等。
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出发,不能出现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条款,如出现,应及时提出并进行沟通修改,避免出现损失。
合同双方只对签订双方产生效力,无法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委托招标合同不能约定中标人的权利义务,对中标人没有约束力。
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合同应当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模板主要条款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重点约定未完成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条款。如关于苗木销售、施工合同中,针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合同价款、逾期完工、交付苗木、交付苗木不合格等情形下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此确保违约情形发生后甲方能够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相关权益。
违约责任的约定要便于执行。如违约责任约定赔偿造成的损失,适用该责任必须证明对方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现实中较难取证和证明,同时还存在证据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纳的风险。
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选择仲裁,要明确仲裁条款以及仲裁机构;选择诉讼,要约定诉讼条款以及级别、管辖对应的法院。合同双方住所地在不同地区,为确保本单位的相关诉讼权益,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争取合同条款约定争议解决管辖权法院所在地为本单位所在地。
合同签订后,各方都应当妥善保管与合同具体内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签订和履行有关的会议记录、送达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磋商和履行过程中的电子邮件、传真、往来函件等,以便于出现争议时保障合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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