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个萝莉限量版答:2006年1月,在福建永安调研工作时,看到福建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增加了农民和村集体收入,促进了社会和谐,使集体林区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强调指出:“林改意义确实很重大”。
答:2007年2月18日,总理在与辽宁省清原县六家子村农民群众共度除夕时专门询问林改情况,指出,“林权制度改革是土地承包经营在林地上的实践,一定会受到农民欢迎,这一轮承包70年不变”。2007年3月5日,总理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推进征地制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7年4月20日,总理在江西省德安县袁家山村考察调研时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如同土地家庭承包改革一样,在山区林区具有历史性的意义,要下决心加快推进”。
答: 2007年5月13日,回良玉副总理在云南调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时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答: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答:指林业用地内的森林、林木和非林业用地内的四旁植树、农田林网及在耕地上栽植的经济林和用材林树木。
答: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答:林权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体分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四种。
答: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答:是指在保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分解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农民和农户,并通过相应政策的调整和配套措施的落实,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和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答:就是把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它经济实体,并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答:是指在遵守《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前提下,适当放活、放宽对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
答:是指林权所有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林木依法流转和对生产的木材及其产品的处置权,包括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等。
答: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互换的方式流转给他人的行为。
答: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政策。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利。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最长可达70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16、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何要求?
答:2006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发展”。200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继续搞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
答: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河北步伐,促进林业发展,为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答:主要遵循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增加森林三大效益的原则;二是坚持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三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的原则;四是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五是坚持让利于民,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还山(林)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把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处置权落实到户,使农民真正成为林地的主人。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也就是农民增利、大地增绿。
答:在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林的产权,完成林权登记发证,落实林业政策,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答: 2006年进行改革试点;2007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并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2008年巩固完善,并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五项:一是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林地。二是以现在的林地、林木权属为基础,明晰集体林业产权。三是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四是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五是完善流转体系,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地。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列入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后再列入改革范围。
答:要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首先保证农民从林改中获得实惠,把利益的全部或是把大头留给农民。村集体收取林地使用费、占有山林股份、参与收益分成的上限,以及所得收益的使用,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
答:衡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有四个:一是否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 二是否有利于完备森林生态系统的建立和森林可持续经营。三是否有利于林农就业和收入的增加。四是否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条最重要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进行民主决策:一是村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需经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答:主要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民主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29、 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10日。
答:山区、丘陵、坝上及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分别不低于50%、30%、20%和12%。同时,要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比重,确保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的50%以上。
答:没有纳入保护范围的现有林,泛指一切生长在保护利用范围以外、满足国家有林地标准或政策管辖起点的林地。但在现有林木灭失以前,现行征占用林地审核、森林限额采伐、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控等相关政策仍然有效。
34、 在明晰集体林业产权时,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明晰经营主体的宜林地、有林地有哪些规定?
答: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宜林地,已经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明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本次改革范围。“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没有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的,要明确完成绿化期限。
35、 在明晰集体林业产权时,对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宜林地有哪些规定?
答:对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持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稳定不变。对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宜林地,可以采取直接分包到户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明晰使用权。
36、 在明晰集体林业产权时,对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主要采取那些方式?
答:对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可以按人口分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联户承包,即“均山”;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即“均利”;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继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即“均股”。
答: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经营期限减去已经经营的期限。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转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38、 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处理,即:“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答:对于此类自留山问题,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也可由集体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答: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本次林改后,以核发林权证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作为确定四至、面积的主要依据。
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答: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要以林区安定为前提,由村集体、自留山主与国有经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内的,可以由村集体负责在本村经营的范围内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国有林场与自留山主签订合同,明确林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处理外,对于整个村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无法调整自留山的,应在稳定自留山的前提下,把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及今后生态公益林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主。
44、 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对本次林改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还没有收回的,自留山稳定不变。
45、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是否可以?
答:对本次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
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上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7、 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48、 退耕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林权分配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地面积?
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山林时抵扣。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本次改革完成后,办理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和森林资源流转、抵押等均需使用林权证,没有林权证,不能办理上述手续。
答:林权登记和发证由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受理后,张榜公布30天,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进行登记,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林权,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前,要与四邻明确界线,经四邻签字认可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明确界线困难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帮助明确。林权登记、核发或换发林权证可概括为六个步骤:“申请、审查、勘查、公示、颁证、建档”。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经营的林木和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个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其他经营主体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其他经营主体提出林权登记申请;联户承包的或多户分包的林木和林地,可由承包户协议推荐林权代表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义务植树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树随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非林业用地上栽植的树木,不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可以进行林木所有权登记。
答:①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需有毗邻单位(个人)界线证明签字,填写毗邻单位(个人)意见表,有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同意意见。②林权权利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③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答:①1981年林业“三定”期间颁发或签订的《林木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及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书;②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判决;③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④林权权利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承包、拍卖、租赁、继承、赠送协议书或合同;⑤林权权利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商或调解协议书及附图;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答:①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②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造林、整地、补植及验收台帐等有关凭证;③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书;④林权登记机关认可,能够间接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它凭证。
答:①林权登记申请表;②原林权证;③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56、 林权变更、注销登记时,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有哪些?
答:①变更树种、面积的,提交造林设计证明和造林验收证明。②林种结构调整的,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③变更林地使用期的,提交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的同意证明或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还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④办理林木流转手续时,转让人的原林权证、林木流转协议或合同及相关材料(指评估报告)。⑤因征、占用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林地灭失的,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⑥因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协议或合同。⑦因自然灾害造成林地灭失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的灾情证明。⑧其它原因导致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丧失的,提交相关证明。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答:登记机关应当派出不少于2人的有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提倡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测应当由林权权利人及与权利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到现场指认确定边界,计量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坐落、地点(GPS定位)、四至界线、面积、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株数等基本情况及资源现状,填写现场勘验表,并附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现状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10000),标明林班、小班。现场调查结果由调查人、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人现场签字确认。现场勘测的林地面积、林木株数与原合同不符的,应当以现场实测的面积、株数为准,进行登记。
答:对已受理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经审查无误的,林权登记机关在林木、林地坐落地进行公告。①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所申请的林木、林地的小地名、四至、面积、林种、树种、申请登记的类型和权利等,公告期为30日。②公告书应当张贴在林木、林地坐落地所在的村委会公告栏中。利害关系人涉及到两个以上乡(镇)、村的,应当分别在林木、林地坐落地进行公告。③公告期内,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到公告地点查看公告材料。④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有责任进行复核,复核后决定林权可否进行登记。公告期内无异议,由公告机关出具公告结果书。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①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欠缺,告知后仍不补正的;②申请登记的林木和林地坐落、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与勘验结果不符的;③林权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④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登记机关调查复核确有林权争议的;⑤已由司法机关冻结、保全或在金融部门抵押等情形的林木或林地,仍申请权属登记的。依照有关规定,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将林权登记告知书送达林权利害相关单位(人)。
答:经过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公告,确认申请人所申请登记的林权属实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登记,并建立《林权登记台帐》。
答:①申请单位(人)、申请人地址、申请登记类型、申请的登记权利类型,林地所有权人;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坐落、小地名、林班号、小班号、造林年度、面积、株数、林种、主要树种;③林地使用期、终止日期、发证日期;④林权证号。
答:林权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文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有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的勘验、审查、调查材料、公告书、公告结果书,更改错漏及补发林权证情况,《林权证》领取证明,林权登记告知书送达凭证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答:山林权属证明出现重证、错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互协商、达成共识、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林权证的依据。若由于山主错报错登或政府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发林权证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66、 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本次能否对其已承包的林木、林地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不适用耕地、草地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内其承包林地不应收回,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法定程序收回或调整承包的林地,且承包方也认可的,应予维护;目前尚未收回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自主决定交回、保留或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提出林权申请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答:联户经营的自留山,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自留山证、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联户”。
答:优惠政策表现在四个方面:①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宜林地,可以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优先安排造林投资计划;未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适当资金补助。②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成林后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③人工经济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商品用材林权利人有权自主确定林木的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所需采伐限额由林业部门予以保障,但都要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④鼓励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林业开发提供贴息贷款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⑤调减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采伐销售木材征收育林基金标准由销售收入的12%调减为6%,生产销售干鲜果品免缴育林基金。
(1)成立乡(镇)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县林改办备案。
(3)召开乡(镇)全体干部及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对驻乡工作组成员及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业务技能培训。
(5)建立乡(镇)主要领导包村制度,组建驻村工作组,由包村乡(镇)领导带领各工作组驻村。
(6)驻村林改工作组指导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宣传林改政策。
(7)驻村林改工作组指导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纳入规划的林地逐小班落实到山头地块,并进行登记造册。
(8)驻村工作组指导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履行方案报批程序,确定林改任务,拟定林改方式。
(9)明晰产权,并将明晰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或张榜公示。
(12)组织自查验收,并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写出验收报告和改革工作总结。按要求对资料进行归档。
(1)组织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学习林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思想认识。
(2)成立以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村级林改领导小组,明确分工。
(4)对村社会经济状况、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情况、合同(台帐)等资料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6)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乡(镇)政府审批。
(8)明晰产权,并将明晰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或张榜公示。
(9)需要巩固确认的合同和地块逐个(块)进行确认,对照林权登记台帐核对质疑。
(11)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报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对林权发生变化的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1)召开两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河北省森林资源二类清查结果,制定改革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批。
(6)对已经均山到户的地块张榜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10天,由村委会做出公示结论。
(1)召开两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河北省森林资源二类清查结果,制定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批。
(6)对已经均股到户的地块张榜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10天,由村委会做出公示结论。
(1)召开两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河北省森林资源二类清查结果,制定改革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批。
(6)竞标者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领取有关资料,并交纳保证金。
(9)对中标的承包或转让相关事宜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日期不少于10天,由村委会做出公示结论。
该村实行“两限一扩”承包政策,即“限制承包规模、限期治理、扩大参与面”。具体做法为:将1200亩荒山分片公开承包,承包户数量达85户,签定承包合同,承包期50年,限定3年之内完成绿化,承包费一次性交清,村集体将收入的承包费用全部用于修盘山路、建扬水站、蓄水池等公共设施建设。此举充分调动了村民参与荒山承包的积极性,参与率达40%,户平均承包14亩。限制承包规模,保证了承包户不但包得起,而且治理得起;限期治理,加大了监督约束力度,充分调动了承包户的积极性,保证了每户都能如期完成治理,从根本上遏制了包而不治现象的发生;扩大参与面,发动了更多的劳力参与到开发中来,大大加速了荒山治理步伐。承包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益民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家一户不能解决的问题,为工程的后期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目前,该村完成水平沟整地1000亩,栽植枣树、柿子、杏树等果树6万株;修盘山路1000米;修建扬水站、蓄水池各1座。
该村荒山面积1600亩,目前已明晰产权1100亩,承包户99户,承包期限为70年。该村采取的是“分加卖”承包政策,即在按人头分包到户的基础上,各承包户再交一定数量的承包费。在具体操作中,先由集体统一组织施工整地,按人头计算每户该投入的工数,允许以资代劳。整地完成后,由村民代表进行划片定价,由参与整地的农户优先承包,允许放弃或转让;没有参与的可以购买。承包费全部用于修路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分加卖”的资源分配机制,盘活了山场资源,扩大了荒山治理参与面,增强了承包户的责任感,极大地激发了承包户的开发热情。截至目前,全村共完成水平沟整地800余亩、鱼鳞坑整地2万多个,栽植优质杏树2??5万株、桃树1万余株,实现了人均果树超百株。同时,修建了蓄水池、盘山路等配套设施。
该村荒山面积2800亩,目前已明晰产权2000亩,承包户12户,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一年一交。该村承包实行“两定一押”,即“定租金、定绿化期限、押限期绿化保证金”。满5年后,对如期完成绿化治理的,退还保证金;对不能如期治理或私自改变经营方向的,村集体无条件没收保证金,并收回山权。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增强了租赁户的践约意识,激发了开发热情,破解了包而不治、只栽不管的难题,保证了治理成效。截至目前,完成水平沟整地1400亩,鱼鳞坑整地1200亩,酸枣嫁接大枣200亩,栽植杏树、桃树、枣树、柿子、刺槐等10万余株。
该村把“查清底数、明晰产权”作为工作重点,将集体所有的林地采取分段承包和均股、均利的形式分配到每个村民手中。在调查摸底工作中,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查找原始报表、合同、承包协议等凭证,细致分类,建好底帐。第二步,由村牵头,会同群众推出的6名村民代表并聘请镇林业站2名技术人员组成林权清查小组。第三步,利用GPS逐地块核查林木资源,登记造册,对照原有底数核查、修正,搞好统计。在明晰产权工作中,该村借鉴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做法,分别采取三种形式落实林地、林木权属:一是对果园采取继续承包形式。鉴于果园以前的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实际,在完善合同的基础上,仍由原承包户继续承包,承包费由原来五年一交改为一年一交。二是对中幼林采取“划段承包”的形式。按每段的不同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估算价格,招标承包,签订合同。三是对成熟林采取“分股不分地、分利不分林、集体经营、村民均利”的形式。由于成熟林已进入采伐期,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现象,采伐所得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收益支配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主要用于打井、办电、修路等村集体公益事业。
目前,该村已有88户与村集体签订了林木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所栽植林木集体与个人“二八”分成的4户,“三七”分成的81户,“六四”分成的3户。同时,村集体新获得承包、拍卖费17万元,新打井3眼、修路1000米 ,改革成效初显。
东李庄村今年林改任务305亩,其中枣树园225亩,杨树林80亩。在林改工作实践中,该村坚持规范操作,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对经济林和用材林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模式。对225亩枣园以每年每亩15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43户村民,承包期为15年,承包户一次性向村集体交纳承包费506250元,村集体与承包户签定集体林地承包协议书;对由集体经营的用材林80亩共3150棵杨树以拍卖树权的形式,卖给本村一村民,每棵树60元,经营期限为8年,到期采伐后负责更新,经营户一次性向村集体交纳现金189000元。
九合村是一个仅有170户的小山村,该村九曲沟宽150米,十里弯曲,峰峦起伏,景色宜人,沟内分布有酸枣、山杏、核桃、柿子、花椒、皂角和野生的知母、远志、半夏、柴胡、天麻等中药材。在林改工作中,该村本着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化城郊型旅游观光农业的思路,对九曲沟万亩生态观赏园区进行了项目总体规划,并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网上发布、主动招商、朋友搭桥等措施,积极招商引资发展林业。经过多方努力,与江苏一客商达成共识,开发九曲沟万亩荒山,并于今年3月28日举行了签约仪式,承包期为50年。截至目前,已投入资金110万元,种植各种苗木4??5万棵,计划5年内完成山区绿化开发和种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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