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爱你 雪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贵安新区建设的安排部署和“一年有框架、两年有效果、三年有形象、五年大发展”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解决被征收农民实际生产生活困难,确保被征收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升,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贵安新区直管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贵安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1)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补偿:临时性占用耕地补偿=使用年限×年产值+青苗补偿费+耕地熟化期补偿+ 水改旱地损失补偿
水改旱地损失补偿: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无法恢复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性补偿标准补差;
征地补偿费用由新区财政局和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设专户管理,征地补偿费由银行直接补偿到被征地农民或村集体。
2.无主坟:迁坟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坟墓,一律视为无主坟,参照以上三类标准执行。
3.对农村土地流转已按政策程序完善流转手续的,依据协议内容确定土地登记对象;没有完善流转手续的,登记在村集体。
4.对项目红线范围以外的边角,本着被征地农民自愿,村集体同意的原则,可以丈量登记,测量单位需在丈量表及丘块图上备注说明,监理单位需在监理报告中说明情况。
1.被征收农房面积和用途,以农房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农房产权证为准。如与摸底调查房屋面积和用途不符的,被征收人须在摸底调查公示后的7日内,到涉及的直管区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重新确定。
2.未办理农房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农房产权证的,以涉及的直管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为依据。
3.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农转非户,现房屋属农房性质的,按照村民农房补偿原则处理。
4.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经涉及的直管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后,其建筑面积大于120㎡的按120㎡计算,建筑面积小于120㎡的按实计算。
按照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示的评估结果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以评估单价计算后一次性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2.产权调换: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以一户为单位靠档选房,先签先选进行安置。
(1)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结清价差后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分段计算:超面积在0㎡-10㎡(含10㎡)以内的,被征收人不补差;10㎡-40㎡(含40㎡)以内的,被征收人按800元/㎡进行补差;超过40㎡以上部分的,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补差后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涉及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除按照住宅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外,再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能出具与住房地址一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的,经涉及的直管区乡镇人民政府证明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的经营面积(最高不超过120㎡),以住宅评估单价的50%计算后一次性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2)不能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的,经涉及的直管区乡镇人民政府证明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的经营面积(最高不超过120㎡),以住宅评估单价的20%计算后一次性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4.安置房源:由贵安新区管委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就近统一建设独具特色的贵安小镇综合体,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由涉及的直管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核定,计发三个月。
3.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与雇佣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并且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的,以用工人数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计发六个月。
4.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与雇佣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并且未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但又存在事实用工行为的(含经营者本人),经核定后按照103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计发三个月。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发,住宅10元/㎡?次,非住宅15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两次计发。
(2)产权调换的,选择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24个月,以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自被征收人腾房搬迁之月起,征收人公告通知交房之月止,首次按12个月计发。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合同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每超1个月,递增10%,每月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5倍。
选择统一过渡,周转房面积与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周转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两者的差额面积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搬家奖励、过渡奖励,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对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装修补助(附属设施、附属物、构筑物不计在内)。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根据项目实际,对搬迁的企业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不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征收人提供三家评估机构,以随机摇号方式选定,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补偿依据。
(十四)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
对积极支持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无抢栽、抢种各种青苗和园林果木,违法建房、突击装修,乱挖乱采、突击开荒行为,或有上述行为已自行纠正的,并按规定时间腾交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如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不享受以下奖励,如已享受了以下奖励,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挡工堵路、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执行所享受的奖励,直至纠正上述行为并经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恢复。
根据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就近修建一定比例的安置商业用房,奖励配置给被征收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商业用房不提供独立产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市场化原则组建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被征收农民按所占比例取得租金收益和其他收益。
被征收房屋的农民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10%调换商业用房,剩余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商业用房面积)进行住宅产权调换。每户最高调换商业用房不超过24㎡。
3.自签订征收协议并交地腾房搬迁次月起,对奖励配置的商业用房实行每平方米每月保底收益15元,按月支付至移交商业用房。移交商业用房后再给1年保底收益,移交商业用房时一次付清。
(1)积极签约搬家奖励:凡在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0元/㎡的签约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2)按时签约搬家奖励: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的签约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3)特殊搬迁奖励:以项目所在村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约搬迁完毕,按被征收农民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奖励2000元;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上浮30%后给予奖励;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互不补差。被征收房屋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65㎡的,按最接近且不小于65㎡的人均套内建筑面积靠档安置,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的部分不补差,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增加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住宅10元/㎡,非住宅15元/㎡(该奖励标准不纳入超期临时安置补偿费递增计算基数。选择统一过渡的,周转房面积小于原房合法建筑面积,按两者的差额面积进行奖励,相等面积部分不享受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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