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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夫已离婚房产却被以“夫妻共同债务”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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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22 13:32:12 | 【字体:小 大】 |
清幽异梦鄢女士与前夫王先生于2014年9月26日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二人协商明确:贷款购买的住房(本案中被法院执行拍卖)归鄢女士所有,贷款由王先生负责还款;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王先生一人承担,并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后前夫王先生因一个合同纠纷案,鄢女士和王先生一同被认定为“被告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鄢女士却深感疑惑,认为其与前夫已经离婚且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而且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直不采纳鄢女士和王先生的离婚事实,反而将这笔债务算了在鄢女士头上。
王先生此前经营一家公司,为公司的法定代表。2009年,王先生作为与谭、黄二人合作经营苗木场,并签订《合作经营协议》。2012年,因国家政府征用土地,双方进行搬迁补偿分配,并签订股份分配协议。2014年谭,黄二人在以未收到补偿款为由认为,鄢、王二人为夫妻关系,合作关系建立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故该笔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于2014年11月份将鄢、王二人告上法院。在谭.黄二人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使终未向法院出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与谭、黄二人企业搬迁赔偿款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鄢、王二人存在异议、鄢女士认为:二人已经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王先生一人承担”,所以将该笔债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完全错误,并认为一审认定该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是错误的,因为王先生收到拆迁补偿款的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二人是9月26日离婚,时间在离婚之后,且鄢女士并没有分配和享受拆迁款。王先生创办的一个公司和三个小企业和鄢女士没有任何的关系。四个小企业的营业执照上都没有鄢女士的名字和股份。另外王先生对于谭、黄二人之间的合作协议的签署也是在鄢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遂,鄢、王二人选择上诉。但上诉结果并不理想
鄢女士说,夫妻共同债务这个“罪名”是被扣在自己身上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长江F官把一审判决的“合伙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中改成了“借款合同纠纷”,把一审判决里的“支付”又在执行裁定书里面改成了“给付”,把一审判决”企业搬迁补偿款”在执行裁定书里面改成”房屋补偿款”,江审判长解释的“笔误”完全没有任何信服力,鄢女士名下的房产被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拍卖,这让鄢女士更是愤懑。鄢女士指出,在自己的房产被拍卖后,自己又被下达了“限高令”,而限制的名目从一审判决的合同纠纷改为了借款纠纷(鄢向黄个人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借款的合意,二、有给付的事实,黄、谭二人并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案件性质的判定改变确实让人不思其解。
鄢女士介绍到:2019年5月,自己在没有被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江F官带着一伙人把其鄢女士住房的门强行撬开了,门的保险锁撬个稀巴烂,住所后被强行断水、断气、断电。2020年6月30日早上六点多钟,有人声称是社区检查疫情,鄢女士打开房门后十几个人蜂拥而至,只有一个人是穿着法院的制服,全程没有执法录像,鄢女士就被粗暴的戴上手铐了。并且鄢女士是在穿着睡衣,穿的拖鞋的情况下被法院戴上手铐强行带走了,期间鄢女士要求更换衣服被拒绝。鄢女士被带去的地方并不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而是一个不知名的荒凉地方。
鄢女士的描述确实触目惊心,需要相关人员给出一个说法和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充满着“鸡毛蒜皮”和“麻烦”的事情。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鄢女士的疑问需要回答,鄢女士的遭遇需要说明,审判长的判决要依法、依规、依据。但中间的“错误”需要解释。希望有关部门和法院能够再次审理此案,法律是不会偏袒任何一方,相信法律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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